融通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区融寓东山口店、融骏广场及天河区融寓五山店三项目保洁服务联合公开比质比价项目公告
广州越秀区融寓东山口店、融骏广场及天河区融寓五山店三项目保洁服务联合公开比质比价项目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广州越秀区融寓东山口店融骏广场及天河区融寓五山店三项目保洁服务联合公开比质比价项目(编号:gkbz2024101200008)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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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融寓东山口店融骏广场及天河区融寓五山店三项目保洁服务联合公开比质比价项目 | 广州越秀区融寓东山口店融骏广场及天河区融寓五山店三项目保洁服务联合公开比质比价项目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签订合同起1年,(暂拟为2024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14日,具体时间以项目需求为准,可适当顺延,按实际服务期限据实结算。) 。
服务地点位于: 融寓广州东山口店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3号,融骏广场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融寓广州五山店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3号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保洁服务: 3 米以下外墙体、大堂、公用走廊、消防楼梯、 建筑物天面等空间及附属设施、物业用房等区域的日常保洁、垃圾清理、定期消杀;外围公共道路、园林小品、附属构建物及设施、雨水管道、围墙、雨棚等位置的日常保洁、垃圾清理、定期消杀、共用设备与附属设施、排水沟等位置的日常保洁、垃圾清理、定期消杀、配合完成甲方要求的保洁工作内容。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迎接检查、创优、应突处理等。注:具体以项目实际需求与落地合同为准,进场后一个月内按项目需求更换工服 。
其他: 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保洁类服务的业绩,自2021年7月至今,有5个合同内容包含保洁类服务的业绩(需体现签约日期)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信用记录: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主体,不得参加本项目。须提供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起至递交截止期间任意时间的“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并显示截取时间(网页版北京时间),结果以评审现场查询为准。
4、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截止期前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保的入账凭证或税务局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承诺函:财务状况良好声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未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中国融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及不会分包、转包的承诺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承诺函)。
其它详见比质比价文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开标和形式、响应性审查(商务部分)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拒绝:
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电子版及纸质版);
2)响应文件未密封的;
3)响应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照规定填写,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前述情况导致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比质比价文件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比质比价文件要求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供应商的响应函未提供或不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要求的;
6)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比质比价文件商务部分中“★”号条款的;
8)在采购过程中,有不正当的对采购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或行为,或不正当的企图影响评审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9)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
10)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响应的;
11)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2)响应文件中有虚假陈述的;
1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14)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的;
1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1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1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18)不同投供应商的比质比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19)不同供应商的线上投标文件的IP地址或MAC地址一致的;
20)响应文件符合比质比价文件中规定拒绝的其它商务条款。
其它详见比质比价文件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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