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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2
竞争性谈判

项目概况

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自行下载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10月24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HT-(CS)20241002
项目名称: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76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一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70,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2(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二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91,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3(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三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49,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4(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四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46,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5(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五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64,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6(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六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05,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7(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七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36,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8(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八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13,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9(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九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70,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10(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十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54,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11(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十一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88,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合同包12(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十二标段):
合同包预算金额: 174,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一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2(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二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3(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三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4(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四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5(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五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6(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六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7(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七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8(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八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9(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九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10(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十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11(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十一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合同包12(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十二标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9)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一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备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本标段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合同包2(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二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3(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三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4(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四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5(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五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6(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六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7(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七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8(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八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9(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九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10(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十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11(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十一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合同包12(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项目十二标段)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磋商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应当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0)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原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11)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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