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杨柳青华电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供热公司买卖合同仲裁案件专项法律服务二次询价询价公告
天津市杨柳青华电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供热公司买卖合同仲裁案件专项法律服务二次询价询价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HNFZ2024-10-0-02379
1.采购条件
本项目:天津市杨柳青华电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供热公司买卖合同仲裁案件专项法律服务二次询价,采购人为:天津市杨柳青华电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合格供应商公开询价。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天津市杨柳青华电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供热公司买卖合同仲裁案件专项法律服务二次询价
2.2 采购范围
序号 | 计划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描述 | 物料组 | 物料组名称 | 采购明细 | 数量 | 计量单位 | 计量单位描述 | 标段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划采购时间 | 计划交货时间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完工时间 | 安装时间 | 需求单位 | 交货地址 | 用途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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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C20241042120003 | F0101011 | F0101011 | 1 | 项 | 2024-10-01 | 2024-10-15 | 2024-10-15 | 2024-10-15 | 2024-10-15 | 天津市杨柳青华电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通用条件:
(1)供应商须为华能集团供应商库内合格供应商,且未处于暂停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满足供应商参与业务的权限。 (2)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服务/工程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3)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4)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不存在不同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信息检查一致的情况。 (6)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询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询比。 (7)不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或否决响应的其他情形。
3.2 专项条件:
(1)资质要求:律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律师事务所成立年限需10年以上(不包含10年)。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或者律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业绩要求: 1.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项买卖合同类型仲裁案件业绩(律师事务所需提供相关裁判文书以备核实)。 2.代理过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的胜诉案件不少于1件,并提供相关合同及胜诉判决书。 (3)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律师事务所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截屏。 2.在过去3年内,国家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或者本所执业律师均没有做出过行业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分: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年以上、取消会员资格)。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国家律师综合服务平台截图。 3.律师事务所登记执业律师人数应为3人以上(含3人)。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国家律师综合服务平台截图。 4.律师事务所应与其服务客户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并保证自律师事务所成立至今,与所服务和代理的客户产生的诉讼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不超过5个。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承诺说明、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其他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企查查、天眼查等)截图以备核实。 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我公司拒绝其报名参与本次项目服务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6.参与报名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不得受到过行业内部任何纪律处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 8.不接受任何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参与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