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红蓝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红蓝光治疗仪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红光路1号A栋308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25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LZB-2024-175
项目名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红蓝光治疗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6.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6.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26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2600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 5200.00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若有) 1、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或《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2、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对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资格承诺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附件中承诺函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特定资格标准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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