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沧-竞争性磋商-2024-HCCS-SH1064-厦门市集美实验学校教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厦门市集美实验学校教职工食堂餐饮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95号工商银行大厦8楼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1号公交大厦A栋11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01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HCCS-SH1064
项目名称:厦门市集美实验学校教职工食堂餐饮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8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厦门市集美实验学校教职工食堂餐饮服务,1年,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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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3.2.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3.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3.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或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3.3.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3.3.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说明:本项目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制”,即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3.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书、承诺书等)。3.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3.6.信用记录要求:(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2)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截止提交响应文件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小组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项目档案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A.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名单的;B.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的;C.被“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地方性黑名单”的。②信用信息查询仅以资格审查时通过本条款规定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除以上规定外,其他时间或其他网站的查询信息均不作为审查的依据。③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情形的,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3.7.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3.8.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3.9特定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3.9.1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为餐饮企业(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成交后在第一次供餐前为本项目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3.9.2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止在餐饮经营中未发生构成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事故等级的记录(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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