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2024-2025年度中国石化水处理用絮凝剂有机树脂采购框架协议(各油田工区-B34)水处理用絮凝剂有机树脂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本招标项目 2024-2025年度中国石化水处理用絮凝剂有机树脂采购框架协议(各油田工区-B34)水处理用絮凝剂\有机树脂 (招标编号:NWZ241114-1023-036443) ,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 , 出资比例为 100 %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水处理用絮凝剂\有机树脂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招标范围
序号 | 物资描述 | 数量 | 单位 |
---|---|---|---|
1 | 水处理用絮凝剂\有机树脂 液体 除油率≥80% 悬浮物去除率≥55% Q/SHJS 2419 | 1800.000 | 吨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财务要求。
无
3.1.3 业绩要求。
无
3.1.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5 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石油、化工类行业(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行业类别中C25-C30)的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2)投标人需提供在环保局备案审批过的竣工验收报告(2017年10月1日之前竣工的提供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竣工环保验收报告,2017年10月1日之后竣工的,提供在公开网站公示的验收报告截图),报告上的生产厂所在地址与营业执照上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生产厂所属证明,投标人必须对生产厂拥有100%控股权。 (3)投标人需提供标书售卖截止期前两年内生产标的物的主要原材料采购增值税发票(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每种原材料提供3张,3张发票的开票日期不允许是同一月份(同一品种任意两张都不能在同一月份,发票上显示的物资名称需与投标人提供的主要原材料采购清单上主要原材料名称一致,所有属于表面活性剂类的产品如助排剂、起泡剂、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降阻剂、降粘剂等均需提供具体成分名称,只写表面活性剂、阳离子、阴离子等视为无效发票;以丙烯酰胺聚合物为主要原材料的品种需写明丙烯腈、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等,只写聚合物、阳离子、阳离子等视为无效发票)。 (4)投标人提供生产标的物所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及相应的购置发票(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5)投标人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2个月内工业用电缴费发票(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用电量不低于5万度。 (6)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供应商投标承诺书》(见附件2)。 (7)提供开标前两年内投标产品由具备CMA和CNAS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一份(送检企业为投标人且性能指标满足招标技术标准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质量检测机构的CMA认证和CNAS认可证书,包内有多个产品,需每个产品提供一份。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不同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将被否决。 (9)若标的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提供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提供相应车辆运输协议或自有车辆证明。(仅适用于危化品物资)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招标物资由投标人自行生产)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4年11月03日08时00分4.2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本项目实行线上电子招投标(详情仅供VIP会员查阅)请注册并升级VIP会员,查看投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