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6年度鹤山市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0784-2024-01249
项目名称:2025-2026年度鹤山市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72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2025-2026年度鹤山市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 2,720,000.00元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若分支机构投标的,应当取得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有效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总所)的营业执照、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有效授权书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取得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作出相应承诺(格式自拟)。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2025-2026年度鹤山市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2025-2026年度鹤山市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应当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可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提供有效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复印件)
(4)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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