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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青岛动车段动车组专用设备配件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31
竞争性谈判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青岛动车段动车组专用设备配件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JTZB2024YY-283)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青岛动车段动车组专用设备配件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动车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2024年青岛动车段动车组专用设备配件采购项目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共14个包件:包件1:动车组真空吸污系统;包件2:动车组轮对故障动态检测设备(设备型号:GLJ-1、DLJ-I);包件3:动车组轮对故障动态检测设备(设备型号:LY);包件4:动车组转向架更换设备;包件5:检修库三层作业平台及轨道桥;包件6:动车组空心轴探伤机(设备型号:HAT-M02、HAT-MO3、SUN-1);包件7:动车组空心轴探伤机(设备型号:LHZ-100);包件8:动车组空心轴探伤机(设备型号:HAT-M04);包件9:动车组移动式轮辋轮辐探伤设备(设备型号:SU);包件10:动车组移动式轮辋轮辐探伤设备(设备型号:LU);包件11:动车组受电弓及车顶动态检测系统(设备型号:SJ);包件12:动车组车体及外皮清洗机;包件13:公铁两用车;包件14:动车组作业评价管理系统。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 3.1.2.财务要求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为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 3.1.3.业绩要求证明材料 (1)所提供业绩的时间要求:3年内(2021 年以来) 注:业绩证明材料可以为:合同/订单,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证明,业主证明等。 3.1.4.信誉要求证明材料 存在以下行为的投标人将被限制参与本项目: (1)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查询方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2)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creditchina.gov.cn/)查询。 (3)近一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应无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方式: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4)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查询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creditchina.gov.cn/)查询。 (5)投标人被列入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名单。 3.1.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6.投标人的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未聘任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担任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3.1.7.其他要求 包件1: (1)本次采购接受代理商报价,如为代理商报价,应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2)投标人须具备投标产品相应维修资格,投标产品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含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适行)现行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须提供国铁集团(原铁道部或铁总公司)或铁路局技术评审文件。 (3)提供真空卸污设备系统近3年内具有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合格质量检测报告。 (4)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采购人须提供所供进口货物的唯一授权书和报关单及该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 包件2: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招标人现有同型号动车组轮对故障动态检测设备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轮对故障动态检测设备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并提供技术评审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3年内(2021 年以来)为动车组轮对故障动态检测设备提供配件(含探头等核心配件)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包件3: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招标人现有同型号动车组轮对故障动态检测设备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轮对故障动态检测设备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 并提供技术评审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 3年内(2021 年以来)为动车组轮对故障动态检测设备提供配件(含探头等核心配件)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包件4: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采购人现有动车组转向架更换设备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转向架更换设备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 并提供技术评审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 3年内(2021 年以来)为动车组转向架更换设备提供配件(含核心配件)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包件5: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采购人现有检修库三层作业平台及轨道桥设备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检修库三层作业平台及轨道桥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 并提供技术评审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 3年内(2021 年以来)为动车组转向架更换设备提供配件(含核心配件)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5)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原设备机械电气原理图、结构图。 包件6: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招标人现有同型号空心轴探伤机设备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空心轴探伤设备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国铁集团规定的相应专用设备归口单位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应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 3年内(2021 年以来)为XHAT-MO3及SUN-1型动车组空心车轴探伤设备提供配件(含探头等核心配件)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配件及服务质量良好的运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包件7: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采购人现有同型号空心轴探伤机设备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空心轴探伤设备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国铁集团规定的相应专用设备归口单位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应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 3年内(2021 年以来)为LHZ-100型动车组空心车轴探伤设备提供配件(含探头等核心配件)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配件及服务质量良好的运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包件8: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采购人现有同型号空心轴探伤机设备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空心轴探伤设备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国铁集团规定的相应专用设备归口单位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应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 3年内(2021 年以来)为HAT-M04型动车组空心车轴探伤设备提供配件(含探头等核心配件)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配件及服务质量良好的运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包件9: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采购人现有同型号轮辋探伤机设备(SU型号)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轮辋轮辐探伤设备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国铁集团规定的相应专用设备归口单位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应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 3年内(2021 年以来)为SU型动车组移动式轮辋轮辐探伤设备提供配件(含探头等核心配件)的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配件及服务质量良好的运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包件10: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采购人现有同型号轮辋探伤机设备(SU型号)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轮辋轮辐探伤设备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国铁集团规定的相应专用设备归口单位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应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 3年内(2021 年以来)为LU型动车组移动式轮辋轮辐探伤设备提供配件(含探头等核心配件)的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配件及服务质量良好的运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包件11: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受电弓及车顶动态检测系统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并提供技术评审文件(原件备查)。 (3)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3年内(2021 年以来)为动车组受电弓及车顶动态检测系统提供配件(含核心配件)的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4)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提供与原有设备一致机械电气原理图。 包件12: (1)投标人须是本次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招标人现有动车组列车外皮清洗机原配件同型号并具有与段管内其他动车组洗车机上配件兼容和互换性。同时控制洗车机各项动作的PLC程序须与设备原装PLC程序一致,不改变原设备的操作方式。投标人需提供满足该条款的证明文件,满足国铁集团动车组洗车工艺要求。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列车外皮清洗机设备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 并提供技术评审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3年内(2021 年以来)为GD-DC-DX(SX)型动车组列车外皮清洗机设备提供配件(含刷毛、电机减速机、PLC主机及扩展模块等关键配件)的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及近一年进口刷毛报关单),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配件及服务质量良好的运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包件13: (1)本次采购接受代理商报价,如为代理商报价,应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2)投标人须提供3年内(2021 年以来)公铁两用车配件的供货业绩证明,所供配件业绩证明必须含有蓄电池及驱动车轮等关键配件。 (3)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招标人现有同型号公铁两用车设备配件具有互换性。 包件14: (1)投标人须是本次招标采购配件的设备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 (2)投标人所提供配件须与招标人现有动车组作业评价管理系统设备配件具有互换性。 (3)投标人生产制造的动车组作业评价管理系统须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 并提供技术评审文件(原件备查)。 (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 3年内(2021 年以来)为动车组作业评价管理系统提供配件(含核心配件)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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