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资源开发上海报废车辆补充公告
一、场次信息
场次信息:
融通资源开发上海报废车辆
场次编号:
RT-CZCC-20240400021
报名结束时间:
2024-04-15 15:00
限时竞价时长:
5分钟
竞价时间:
2024-04-17 15:00至2024-04-17 17: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24-04-16 15:00
二、变更公告内容
1、 原公告第二条第10款 “ 标的需在2024年5月1日前完成全部拆解工作 ”因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 更改为“ 标的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拆解工作 ”
2、补充原公告第三条第8款第1小节中《 上海地区车辆拆解技术规范 》 要求的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地区车辆拆解技术规范
一、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部队退役车辆的拆解技术要求,本规范旨在对已中标部队退役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进行中标车辆拆解的规范要求。
二、 基本原则
包括了拆解场地、拆解技术、污染防治、安全规范等要求,需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同时拆解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拆解工作。
三、 作业要求
(一)拆解预处理及解体拆解
需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等要求。
(二)主要总成解体拆解
发动机和车架需销毁原标识号,对于拆解后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资质)的企业,经再制造后予以循环利用,拆解企业应记录数量、型号、流转信息等溯源内容。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或没有流转至再制造企业的,应按以下规定要求在监管负责人的监督下毁型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后,作为废旧金属处置或交售给冶炼、破碎企业。
1、发动机
发动机机体可选择如下任何一种处理方式进行:
-
挤压机体、曲轴及齿轮为块状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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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体钻通孔至每个缸筒缸壁(直径大于50mm);
-
在机体切通孔至每个缸筒缸壁(直径大于50mm);
-
毁形,毁坏程度大于原机体外形尺寸的70%。
2、变速箱
变速箱可选择如下任意一种处理方式进行:
-
挤压箱体和齿轮轴为块状金属;
-
在输入/输出轴轴承与密封结合处钻通孔(直径大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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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输入/输出轴轴承与密封结合处切通孔(直径大于50mm);
-
毁形,毁坏程度不低于原箱体外形尺寸的70%。
3、转向器
转向器可选择如下任意一种处理方式进行:
1)挤压壳体和蜗轮蜗杆为块状金属;
2) 毁形,毁坏程度不低于原尺寸的70%。
4、前后桥
前后桥应彻底切断。
5、 车架
有车架的车辆应在车架的右前、左后的纵梁1/3处切割下不小于200mm缺口;
无车架的客车,要将驾驶室及车身两侧玻璃立柱切断100mm 或者使用专用设备将车身毁型,不可修复。
(三)驾驶室毁型要求
大型客、货车辆,应在监管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对驾驶室壳体挤压或毁形,毁坏程度不低于原尺寸的50%,同时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四) 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需按国家相关标准出售,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如回用件为外观件,需对部队的原有涂装、钣金颜色、编号等进行重新喷涂覆盖后方可销售。
(五)危险废弃物
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的分类、贮存、转移及处置等规定,规范管理。
四、 责任说明
对于未按照本技术规范执行的企业,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处履约保证金、终止未拆解车辆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问责,同时该企业将会被列入融通集团供应商名录永久黑名单,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会向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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