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水电四局永登县庄浪河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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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POWERCHINA-0104-241601
一、 采购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 以 公开询比 方式采购 永登庄浪河工程 所需的 商品混凝土 ,计划使用 工程建设 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 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项目建设区域涉及永登县柳树镇、大同镇、龙泉寺镇、红城镇,总规模为11.66万亩。本次商品混凝土主要用在引水工程(包括塘坝、管理房、引水管道等)和面山工程(阀井、蓄水池、泵房等),其余具体数据以设计图纸为准。
2、采购范围:响应供应商须承担本次采购物资的原材料、生产加工、装车费、泵送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及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等工作。供应商确保供货及时,满足采购人技术标准要求。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³ | 1200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0W6F150 | m³ | 20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³ | 1600 | |
4 | 商品混凝土 | C25W6F150 | m³ | 500 | |
5 | 商品混凝土 | C30W6F150 | m³ | 300 | |
6 | 商品混凝土 | C35 | m³ | 300 | |
7 | 商品混凝土 | C35W6F150 | m³ | 450 | |
8 | 商品混凝土 | M10 | m³ | 4200 | |
合计 | 8750 |
注:(1)以上为暂估数量,实际量根据采购人实际工程施工需求量为准。因此采购人工程实际需求量与采购文件采购数量有偏差,供应商承诺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与损失,不得向采购人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者赔偿。 所有结构商品混凝土(含水泥砂浆)按浇筑结构物的图纸设计量进行计量结算。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2)供应商保证所供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如遇有产品质量争议时,一律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检测鉴定。
(3)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装车费、泵送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及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各项费用。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商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和总价。报价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总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审时将该缺漏项视为已包含在所报总价中,总价不做调整。
(4)本次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涨幅等因素调整单价。
(5)供应商在报价时需提供本次采购的商品混凝土的检测报告1份。
4、交货时间:2025年02月至2025年12月,具体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5、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中国水电四局北方公司永登庄浪河项目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规范书)
7、付款方式:
7.1本次采购不设预付款。合同约定下所有付款均采用☑银行转账 ☑在线支付 ☑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 ☑电子支付凭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7.2供应商按双方约定时间送货到永登庄浪河项目部施工现场(指定位置)并经双方组成的验收机构验收无误签字确认后,按月(上月11日至当月10日)及时对账结算,于当月15日前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3%或13%);采购人财务挂账后,次月支付挂账金额的60%-80%,剩余17%-37%货款,在挂账后六个月内进行支付。若因资金支付不到位,后续资金将采用供应链融资支付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由采购人开具时间决定,贴息或其它附加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7.3质保金为采购金额的 3% ,待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 6个月 满后 90天 内付清。
7.4在采购人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货款前,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供金额为 100%采购总额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联,按采购人通知要求开具);税率若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须进行相应调整。
7.5供应商未能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上的收款单位与合同上的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未能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且采购人拒绝付款的行为不应视为采购人违约。因发票瑕疵影响采购人付款的,自采购人书面或口头告知发票瑕疵之日起,采购人付款期限中断,付款期限自供应商重新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发票之日起恢复起算。
7.6结算金额的 3%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货物无任何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提出退还质保金申请,经采购人评定意见后给予全部支付。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相应顺延,同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7.7商品混凝土的质量保证期为 6个月 ,质量保证期自全部商品混凝土供货完成且验收完成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采购人应对所提供的全部产品因生产、材料的缺陷等供应商原因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负责。不论何种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电话或传真)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
7.8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供应商除按照合同金额的 0.5% 按日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出现 2 次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应商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供应商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9 本次采购整体最高限价为税前306.37万元,含税金额为315.56万元(税率3%),含税金额为346.195万元(税率13%),若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则否决其响应文件。
三、 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 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 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及职业健康证书,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
2、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 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应具有商品混凝土供货业绩,在近三年内(2021-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 3 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 100 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成交通知书),应具有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2021-202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供应商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发票为一票制,税率为3%或13%。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4日17时00分4.2 获取方式:本项目实行线上电子招投标(详情供VIP会员或询价会员查阅)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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