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智能吊装运输装置购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河南
-郑州市
竞争性谈判
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智能吊装运输装置购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ZZGTJCDGW20241107-29)
-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智能吊装运输装置购置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为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智能吊装运输装置1台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智能吊装运输装置1台 -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的营业资质应具备投标设备的经营范围,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作出证明。 2.投标产品需要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相关性能的检测和认证。 3.生产能力要求:具有谈判产品生产能力证明;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至2023年)的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4.投标产品质保期不低于1年。能够在24小时内响应故障和解决问题。为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必须在郑州市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和专门的售后人员配备,并且有相应的零配件储备。 5.投标人信用良好,投标产品符合国标等相关要求,无不良运行记录。必须遵守《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物资(2018)171号)文件规定,接收接受总公司信用评价管理;不存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铁路局)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6.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谈判状态;不接受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并且处在限制期限内的供应商;制造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谈判文件之日起前1年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 7.投标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资料须附声明。 8.投标人须及时在平台上(中国铁路95306网)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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