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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电建装备公司武汉重工公司24FZ00809(630631)科莱德集中润滑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1
竞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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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公告

各报价单位:

因 中国电建电建装备公司武汉重工公司24FZ00809(630631)等科莱德集中润滑采购项目 需要,我司拟采用公开竞价的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4年11月13日16时00分 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一、 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1 翻车机双线润滑系统 翻车机自动集中控制双线润滑系统
(8润滑点) 台套 6
2 重调机双线润滑系统 重车调车机自动集中控制双线润滑系统
(9润滑点) 台套 6
3 空调机双线润滑系统 空车调车机自动集中控制双线润滑系统
(8润滑点) 台套 6
4 迁车台双线润滑系统 迁车台自动集中控制双线润滑系统
(4润滑点) 台套 6
6 指导安装(含施工材料) 含:设计、 指导安装 、调试 6

二、采购要求

1、本次竞价为分批采购,竞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以上数量为暂估,具体以合同数量为准,分批次供货。

2、交货期:乙方填写

3、交货地点: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指定项目地点

4、质量标准或要求:国标及甲方技术协议规定

5、质保期:12个月

6、付款方式及结算要求: 30%预付,验收开票后支付60%,10%质保

7、响应人的资质要求

参与本次竞价的响应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响应人为生产厂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响应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 响应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响应人具有与本次竞价产品相关供货业绩。

(4) 响应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8、响应文件必须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和报价表,报价表使用我公司模板。响应文件上传集采平台(资质、报价明细清单详见附件提供盖章PDF版和EXCEL版各一份)。

9、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10、报价方(供应商)中标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履约的、不诚信行为的,将被列入集团或我公司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处罚期限不低于1年,并视情况备案。

1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处理:

(1)响应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要求的;

(2)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对报价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6)对采购方物资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7)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要求的;

(8)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9)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10)报价总价经修正后累计偏差超过20%的;

(11)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2、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如出现算术错误,以单项价格为准;如发现缺漏项,投标人出具澄清函或按照其他响应人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计入,进行修正报价。

13、 其它要求: 详见采购合同

三、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采购方(甲方): 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供应方(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采购合同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根据互惠互利、配合协作的精神,在对本合同进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自愿订立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1.产品明细

1.1 办公用品类合同产品的详细规格、说明、标准等内容详见以下《产品明细表》:

物资 名称 厂家、材质、配置要求等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暂定 数量 含税综合 单价(元) 税率/ 征收率 价税合计
据实 填写 详见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供货清单
合同暂定价税合计 人民币:¥ 元 大写:

1.2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含税单价及总价应随之调整,不含税单价及总价保持不变。

2.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2.1 按甲方指定时间(以甲方手机、短信、微信、邮件或书面通知为准)、地点现场验收交货。

2.2 交货的方式:乙方应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

3.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与方法

3.1 验收标准与方法

3.1.1 质量验收

(1)严格参照样品收货,材质证明书、合格证明等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必须随货同行。乙方须保证所提供货物在外观、材质、构造、功能性等方面与样品及技术质量资料所表述的完全一致。违反上述条款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

(2)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双方已经选定或甲方已确认的货物。需要更换货物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由甲、乙双方出具书面更换确认书。

(3)甲方如有质量异议,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向对方提出,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默认异议成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针对质量异议货品提供免费退换,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或发生的费用或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甲方员工损失或任何第三人损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乙方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出现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包退包换,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

(6)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月。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货物,以检验合格证明出具的日期为准)起计算。

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及行业惯例约定。

3.1.2 外观验收

货物运至甲方场地,甲方验收时发现尺寸、材质等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换货;货物送达甲方指定送货地点(直接使用方),甲方验收时发现乙方提供货物的尺寸、材料等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3.2 甲方有提前送货物样品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送审货物样品,样品送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样品本身,还包括提供样品的货物品牌、商标、规格、型号、花色、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作任何变更。正式交货时货物的质量、外观、品牌、商标、规格、型号、花色、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准用证、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应保持和样品一致,如乙方所供货物和样品不一致,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乙方构成违约,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3 甲方外观验收无差异,需要指定人员在收货单签字确认,该签字收货单不视为甲方对收到货物质量的最终确认。

3.4 甲方出具的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为验收合格的唯一标准,甲方未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视为未验收合格。甲方仅作外观验收,不视为对产品、服务、成果质量等的认可。如产品、服务、成果的质量不合格或与本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4.结算与支付

4.1 乙方应在甲方接受合同约定所有货物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

4.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甲方付合同总金额 30 %预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同总金额 30 %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预付款担保);甲方收到合同总金额 70 %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 60 %,质保金 10 %。

4.3 尾款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并与乙方办理结算书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付款。

4.4 本合同款项均为含税无息支付。

4.5 特别说明:因甲方内部资金计划审批及规定流程审核而迟延支付款项的,乙方给予甲方30天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宽限期过后,甲方以迟延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

4.6 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甲方确认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保证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乙方维修处理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无息返还乙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相应扣除质保金,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及期限补足质保金。质保期及质保金返还期限按照乙方完全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应时间延期。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5.1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5.2 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5.3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约定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5.4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5.5 因发生本合同约定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依照甲方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6 乙方在向甲方供货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当批货物出库凭证与物流凭证,前述凭证中的供货主体必须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完全一致。如该出库凭证或物流凭证显示货物系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如乙方提交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要求而影响甲方税金抵扣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5.7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序号 信息类别 甲方 乙方
1 客户名称 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2 税务登记证号 9329527
3 税务登记证地址 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4 开户银行 工行紫阳路支行
5 银行账号 3202 0057 0900 0044 253
6 联系电话
7 纳税人类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8 乙方若采取分批交货的,乙方应在每批货物到货当期且甲方付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9 甲方收到发票并查验合格后付款。乙方未开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开票不规范或未按期开票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对应款项直至乙方开具符合前述条件的发票。

5.10 因前述乙方开票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6.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款中计划的要求供应货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2 %计算,按天累计,违约金甲方无须经乙方同意,可直接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要求乙方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30 %的赔偿责任。

6.2 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6.3 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登记费用、税费、保全担保费等。

7.解除合同的条件

7.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3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7.4 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7.5 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已影响合同履约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7.6 甲方可在合理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并无条件接受,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索赔要求。

8.售后及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质量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产品质量应当按照乙方所提供的样品验收。所有产品除甲方人为损坏、使用不当外,乙方应当提供质保期 年,质保期内免费上门质保。

9.知识产权

9.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包含任何权利负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任何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乙方或乙方产品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损失的,乙方需自行解决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赔偿或补偿,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或补偿。

9.2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10.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合同有效期、变更或解除

11.1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11.3 对本合同的变更只能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2.合同效力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约定为准。

12.2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不相符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2.3 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4 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13.送达条款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邮箱:

微信: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邮箱:

微信:

13.1 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13.2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任何联系方式,必须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通知等,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邮寄、发送。

13.3 乙方特别承诺:

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合同双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乙方保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或邮寄地址系准确、有效的,司法机关以专用条款约定的地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或其他通知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乙方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特别程序等。

14.附件

14.1 .......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授权签字): 委托代理人(授权签字):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四、 响应文件内容

(一) 报价单

报价明细清单详见采购文件附件(请按要求填报并单独提供报价明细清单的盖章PDF版和EXCEL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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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13522818748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QQ:3804756783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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