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LF0124GZ06ZC48
项目名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
预算金额:3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 采购项目一览表
本项目只允许采购本国产品。
简要技术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需为全新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产品,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2) 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3) 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4) 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时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承诺供货时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提供承诺书,不提供视为不响应);(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5) 如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则必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4.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分公司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2) 提供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 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4) 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5)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6)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6.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①由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②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③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 成功获取本纸质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缴纳的标书款,视为供应商已成功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符合本条款规定)。10. 出具加盖公章、有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供应商廉洁守约承诺书》。(格式和内容详见“供应商廉洁守约承诺书”,不得擅自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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