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钢材采购招标招标公告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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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钢材采购
招标公告
(ZTBJGCJ-WS2024-226)
1.招标条件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工程项目所需钢材(见附表一
)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现进行公开招
标。
2.招标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5《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2.6《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2.7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1项目概况
合肥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二期),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石莲南路与长安路交口东北角,本项目占地约117.76亩,总建筑面积约27.78万平
方米,主要有17栋住宅(最高25层)、2栋商业配套、3栋设备用房、附建二层地下室、1栋幼儿园。
总工期目标9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3月18日,共计9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3.2招标内容
钢材详细清单、招标文件售价及包件划分见附表一。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1钢材
1.营业范围要求: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招标物资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并且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等手续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经销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财务状况,须提供2022-2024年度(任意一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生产能力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商已获得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投标物资制造商须具备年长材产量60万吨以上生产能力证
明资料。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一份2022年-2024年(任意一年)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2年-2024年(任意一年)至少一份同类物资(钢材)的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6.履约信用要求:履约信用良好,近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合同争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违法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
关情况,并附“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xgk/)被执行情况查询截图。
7.其他要求:投标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
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不得参与投标。
本次工程产品品牌要求:马钢(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军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莱钢(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沙钢(江苏沙钢集
团有限公司)、鞍钢(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宝武钢(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详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2)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专业生产厂家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格式详见授权函),专业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投
标;同一包件代理商可以代理多个专业生产厂家进行投标;
4.1.4履约信用证明查询相关网址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包件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包件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相关地址、相同IP、联系电话和邮箱相同等具有关联关系的。
(4)为本包件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包件的代建人;
(7)为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包件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包件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或各
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投标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且在限制期内。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且在限制期内(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中国铁路95306”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
(18)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内(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9)投标人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或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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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927417313769107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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