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资格审查方法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潜在供应商资质和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须提供经办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加盖律所公章及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体现相关业绩尤其是涉及评审项目方面业绩真实性,否则不计入业绩数量): 1、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供应商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律师事务所注册的执业律师不少于50人;提供明确的代理律师人选,且代理律师人选(1-3人)综合满足以下要求:(1)3年内(2021年至谈判截止日)有至少5起标的额500万以上债权之诉或侵权之诉业绩;(2)3年内(2021年至谈判截止日)有至少2起标的额3000万以上民事诉讼案件业绩;(3)3年内(2021年至谈判截止日)有至少为1家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提供执行案件服务的业绩。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4、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响应的处罚期内;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6、供应商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