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教育考试院资产清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项目概况
宁夏教育考试院资产清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7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NCZ(HRL)113011
项目名称:宁夏教育考试院资产清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8.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宁夏教育考试院资产清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服务项目,数量 一 项,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中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涉及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创新、绿色建材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法人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5)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7)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8)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投标商,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备注:具体资格要求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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