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2024年度灭火救援车辆装备集中采购项目(15-41标包)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XKCZC 2024-22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2024年度灭火救援车辆装备集中采购项目(15-41标包)
预算金额:3801.706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801.706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注:本次采购的部分货物因仅凭书面表述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更好满足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15、16标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70日历天,17-41标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历天。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因资金使用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自身供货能力,严格执行供货周期,逾期供货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标包,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标包,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3)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4)投标人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5)投标人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6)投标人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注:(3)、(4)、(5)、(6)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应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代理公司在开标当日查询信息为准。(8)本项目第15、16、17、18、23、24、29、34、37、38、41标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大型企业投标无效;第19、20、21、22、25、26、27、28、30、31、32、33、35、36、39、40标包仅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大型、中型企业投标无效。注:①以上资格要求序号(1)投标文件附清晰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序号(2)-(6)、(8)投标文件附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以上资格要求序号(1)-(8)条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无效投标。③以上资格要求序号(7)以代理公司在开标当日查询信息为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的为无效投标: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为无效投标。④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注:详细资格要求以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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