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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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 招标条件
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项目已
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建国际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能建国
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
律服务项目,案件情况如下:
2016 年期间,能建国际公司与五个项目公司就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事
宜分别签署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两个项目所在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祁东
县,三个项目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在签署合同后,能建国际公司完成了项
目建设且各个项目已交付运行,各方完成了项目结算。截止目前,各项目公司仍
存在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的情况,总金额合计约 5.78 亿元(祁东县两个项目标的
额分别约为 2.9 亿元、2.5 亿元,华容县三个项目标的额分别约为 1500 万元、1500
万元、800 万元)。
本项目工程款拖欠时间久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见招标文件附件)
2.2 招标范围: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
律服务项目。投标人在案件范围内恪尽职守,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竭诚维护委托
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为上述诉讼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如下:
1、审阅研究相关材料,根据招标人指示和要求,协助招标人全面收集、梳
理相关情况和材料;
2、根据本案需要和招标人的具体指令及要求,作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参与本
案的审判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庭审(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
及反诉等)、谈话、调解、取证、听证、执行等;服务过程的差旅,食宿,办公
等费用自理。
3、作为招标人的代理人代为在本案中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陈述有关本案事实
和发表法律意见;
4、根据本案需要和招标人的具体指令及要求,就本案代为起草拟向法院提
交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证据目录、证据、质证意见、代理意
见等;
5、受托就本案相关事项为委托人出具律师函、律师声明等文书;
6、其他与本案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服务。
通过招标选择业绩优良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清收工程款、利息及直接或间
接造成的损失,代理方式选用风险代理,能建国际公司按照完成清收最终实现债
权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本项目按照基础代理费+风险代理费
进行报价,其中基础代理费由各投标人提供基础报价;风险代理费按照完成清收
最终实现债权的一定比例进行报价。详见招标文件。
2.3 服务期:双方合同签订后,完成清收最终实现债权止。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
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
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
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
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项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
业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3.2.2 投标人在不包括兼职律师、实习律师的情况下应具有 10 名及以上专
职律师,须提供律师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官网显示执业人数截
图。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委托代理合
同或裁判文书或委托人证明材料时间为准)应具有代理标的额超过 2000 万元的
建设工程类案件至少 1 项(例如:工程结算纠纷案件或工程回款类案件),须同
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应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以及体现委托事项范围的关
键页)和法律文书(应包含首页、盖章页以及体现委托事项范围的关键页)等证
明文件,如证明文件为英文需要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中文译本,否则按无效业绩
处理。
3.2.4 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 1 人,应为投标人专职律师,至投标截止日应
具有不少于十年的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且有一项代理标的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建设
工程类案件。项目组成员不少于 10 人(含项目负责人),均应为投标人专职律
师,至投标截止日,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具有不少于五年的专职律师执业经验。
(执业年限证明方式:须出具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律师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示的首次执业年度信息截图)。
项目组成员应熟悉建设工程类相关法律法规,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并
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3.2.5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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