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2025年度溧水所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比质比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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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2025年度溧水所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2025年度溧水所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编号:gkbz2024112900037)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2025年度溧水所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 米面粮油、干调、禽蛋、猪肉、家禽家畜、果蔬、豆制品、熟食、水产、海鲜、冻品 | 1 | 项 |
项目交货期为: 周一至周日每天早上7:30前。同时,成交人需满足采购人每天临时采购配送的需求,并在收到临时采购需求后2小时内响应并完成配送。因当日食品验收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需要更换的,需在当日发现问题起的1小时内换回符合规定标准的对应商品 。
交货地点位于: 采购人指定地点 。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详见比质比价文件要求 。
其他: (1)为满足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2025年度溧水所区食堂食材采购要求,采购人拟选定2家单位进行2025年度溧水所区食堂食材采购工作。本项目分为1个标包,包括:米面粮油、干调料、禽蛋类、肉类(猪肉、家禽家畜)、蔬菜水果、豆制品、熟食类、水产、海鲜、冻品类(含速冻食品类)。具体要求详见比质比价文件第五章。
(2)预估年度采购规模:93.5万元。采购人不保证成交人可承担的项目量,如后期实际承担项目量与比质比价文件有不符之处,以实际承担量为准。
(3)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4)选定成交人数量:2家成交人,若2家成交人成交费率不一致,则采购人按照每项费率较低的成交价与2家成交人分别签订合同。
(5)项目分配:第1成交候选人提供供应服务,第2成交候选人作为备选供应商。采购人每个月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如合同周期内,累计3次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另一家成交人负责合同周期供货或采购人重新采购。若重新采购,采购期间暂由另一家供应商供应,造成的相应损失,由该不合格供应商承担。
(6)采购人每个月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如合同周期内,累计3次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重新采购。
(7)报价方式:以采购人市场询价为基准价,供应商只需报费率(该费率已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运输、搬运等全部费用,采购人不额外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供应商只需报费率,费率最高不得超出105%,否则为无效响应。该价格由采购人调查后确定(如:A类物品调查的价格为20元/斤,若供应商报的费率为105%,那么A类物品结算价为20元/斤×105%=21元/斤)。询价市场详见比质比价文件。
(8)询价周期: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询价周期为半个月;肉类(鲜肉)、禽类(鲜肉)、水产海鲜类(鲜活),询价周期为一个月;熟食类、豆制品类询价周期为三个月;冻品类(冷冻冷藏)、干海货、副食类、粮油类、调料类,询价周期为六个月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供应商必须在南京市有经营门店或相关仓储冷库,并提供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若为租赁场地,租房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公告发布时间。
(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承诺。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
(6)供应商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且仅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提供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7)供应商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提供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8)供应商近两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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