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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度工程检测(监测)配合实施服务基坑监测业务外包项目采购公告

河南

-

郑州市

发布时间:2024-11-29
询价采购

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度工程检测(监测)配合实施服务【基坑监测】业务外包项目
采购询价公告(代询价文件)
受 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对下列物资进行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项目名称: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度工程检测(监测)配合实施服务【基坑监测】业务外包项目
二、项目编号:WZGS-2411343
三、询价物资一览表:(详见询价物资一览表)
四、潜在报价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服务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质:
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测绘乙级资质或地基基础检测资质。

有类似项目的监测工作业绩。

不存在国铁集团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投标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服务商为代理商的需要授权。

五、合同条款要求:
合同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 项目的技术服务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技术服务内容如下:
(一)技术服务的目标: 。
(二)技术服务的内容: 。
(三)其他: 。
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方式和要为: 。
第二条 履行地点、期限、进度
(一)技术服务地点为: 。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履行地点变更,甲方应通知乙方。
(二)技术服务期限: 。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开始提供技术服务,在开始提供技术服务后 日内完成前述服务。
(三)技术服务进度: 。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一)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 提供技术资料: 。

  2. 提供工作条件: 。
    (二)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3. 工作条件提供时间及方式: 。

  4. 协作事项提供时间及方式: 。
    (三)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采取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5. 乙方于合同履行完毕后 日内返还甲方。

  6. 由乙方自行销毁。

  7. 其他(如有): 。
    第四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验收,由甲方出具服务项目的验收证明:
    (一)乙方完成技术服务的形式: 。
    (二)技术服务成果的验收标准: 。
    (三)技术服务成果的验收方式: 。
    (四)验收时间和地点: 。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技术服务费用总额(含增值税)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
    上述合同费用包含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差旅费等其他经费。最终费用以单价包干形式和实际工作量为准,据实进行结算。
    (二)具体支付方式可采用以下第( )种:

  8. 一次性支付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非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和其他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于 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付款。

  9. 分期支付: 元,时间: 。
    元,时间: 。

  10. 其他方式: 。
    乙方应按结算进度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和其他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于 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付款。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票约定

  11. 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12. 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 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13. 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14.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一)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与甲方无关。
    (二)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属【 甲方、双方 】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属【 甲方、乙方、双方 】所有,技术服务如产生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归属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五 条约定,甲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达 日或提供的技术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在甲方限期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通过规定程序可解除本合同:

  15. 发生不可抗力。

  16.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 天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甲方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发出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17. 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在甲方限期内仍未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甲方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发出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18.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9. 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 双方约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21. 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 联系人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进行工作协调与沟通,促进合同正常执行。
    2 .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协助本单位有关人员完成相关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一)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要求乙方提供额外的技术服务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应当另签书面补充合同明确补充工作内容、成果提交时间、追加乙方服务费用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等事宜。
    (二)本 合同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 合同 均具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三)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四)双方确定,本合同及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如有),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五)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技术背景资料: 。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
    3 .技术评价报告: 。
    4 .技术标准和规范: 。
    5 .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 .其他: 。
    (六)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七)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八)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九)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十)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项目如包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研发、维护等工作,乙方应按国家、甲方网络安全相关要求执行;违反相关要求造成的网络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二)其他约定:
    技术标准及要求

  22. 项目概况
    郑州市农业路(西四环—西三环)快速化工程NYJC-1标段深基坑监测项目。本标段道路由西向东分别与雪松路、科隆路、香荷路等道路交叉,与药厂专用线铁路交叉1处,均采用高架主路上跨,地面道路均采用信控平面交叉形式。于本标段影响范围内,对防护涵、深基坑,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工后至沉降稳定符合规范标准三个阶段,进行沉降监测。

  23. 服务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服务范围。
    郑州市农业路(西四环—西三环)快速化工程NYJC-1标段深基坑监测项目
    (二)总体要求
    配合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完成该项目合同范围内监测辅助工作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测点布置、水位观测井布置、设备安装、设备拆除、现场测量辅助工作、数据整理、编制报表及报送、现场值守、参与相关会议等。具体按经集团公司审批的方案执行。
    (三)人员配置要求
    (1)人员具体岗位设置及人数
    包括监测工程师2名,监测资料负责人1名。特殊情况下,因监测工作的需要而需增加的人员,投标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及时调配,但计量单价不变,费用总包干。
    (2)人员素质要求
    a 、监测工程师要求:工程(测绘)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3年及以上测量工作经历,具有相应专业的监测工作经历,满足专业岗位要求。
    b 、监测资料负责人要求:工程(测绘)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监测工作经历,具有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历,满足专业岗位要求。
    (3) 人员管理要求
    投标方参加监测服务人员应服从招标方管理,当参加监测服务人员发生变更要经过招标方同意或批准,并于变更前 7日内在招标方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4)设备设施要求
    检测用车不少于1辆。
    3 、服务作业标准
    乙方完成的工作应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招标人相关技术规定,资料整理符合项目技术要求。
    4 、验收及相关考核
    (一)验收资料及数量:郑州市农业路(西四环—西三环)快速化工程NYJC-1标段深基坑辅助工作成果报告纸质版3份、电子文档1份。(报告内容应包含现场管理等情况)。
    (二)其他资料:人员信息表、考勤表、设备及车辆信息表各2份。
    5 、其他
    (一)投标人所报监测辅助服务报酬清单应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的工作(包括缺陷责任期间的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监测辅助人员服务费、设施设备费、辅助材料费、一般办公费、特殊办公费、交通费、利润、管理费、税金、监测所需的措施费、辅助工作服务所需制作安装费、现场作业水电费、保险费、社保税金、风险费、成果资料费、场地恢复费及与各单位协调产生的费用等。
    (二)日常工作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招标方要求。
    (三)工程监测主要设备及主要材料如监测观测墩、大小棱镜、传感器等由招标人提供。
    七、报价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文件费,只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收款人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郑州市工行郑州铁路支行
    账 号:170 202 090 920 006 1218
    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人中标含税金额为计算依据,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规定,根据如下费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
    小型项目代理服务费计算结果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1 .时间要求:
    (1)请于2024年12月02日17:00之前,通过平台完成报名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将不具备本项目报价资格,须按流程进行供应商注册并获取询价文件。平台已开通会员服务功能,发布了“关于开展平台会员服务和收费工作的通知”。请投标人按照平台首页中最新文件规定进行操作,以免导致报名无效。如有疑问,请通过010-8进行咨询。
    (2)于2024年12月05日17:00前,将纸质报价文件(一式三份,详见内容要求)以及存储有电子报价信息(详见附件2)的U盘密封到一个文件袋里密封后以快递或自送至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425房间(地址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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