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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2024-2025年新能源光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框架采购招标公告

广东

-

东莞市

发布时间:2024-12-04
招标公告

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2024-2025年新能源光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框架采购 招标公告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2024-2025年新能源光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框架采购 ,(项目编号:JRD-01-GC2024160) 已 批准建设, 招标人为 广东聚润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单位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主要是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2024年未实施以及2025年需开展的光伏项目。
(二)实施地点: 东莞市
(三)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四)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自筹资金
(五)预计采购金额: 人民币 1780 .00 万元,预计量是采购需求预测数据,仅作为招标预估规模供投标人参考,并不代表招标人对采购量的承诺,最终应以实际结果有效期内发生的采购量为准。本项目由于采用框架招标的模式,可能出现中标人在协议期内无实际发生量的情况,请在知悉并接受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六)项目分类: 一级
(七)项目类别: 工程 类
(八)招标方式: 公开 招标
(九)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 十 ) 计划工期: 拟自签订日同日起至 2025年12月30日(具体实际工期以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为准)。
( 十一 ) 合同签订: 本项目由广东聚润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项目实施工作将由其下属子公司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完成,因此,本项目合同将由 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
三、招标范围及分包明细
(一)招标范围: 通过本招标项目确认后的中标人,按其中标单价承揽该项工程,并根据实际装机容量进行结算的承包方式完成全部工程 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工程竣工投产止, 包括但不限于 : 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竣工图文件编制、物资采购、施工、电网接入系统检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如需)、全部工程调试及试运、验收并交付生产、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工作,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使本项目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按要求提供设备的试验、运行、维护手册,建设资料移交。 屋面补漏(如有漏水问题)、设备监造、培训、试运直至 可再生能源 质量监督(若需)及供电部门验收并交付生产、 BIPV屋面部分涉及的建筑物消防、防雷、环评、产权确认等测试和手续(如有),包括:与本项目相关的原建(构)筑物的拆除、还建及修复,及建(构)筑物的加固,(若此项目厂房需要加固,最终具体厂房加固方案及加固措施由承包人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院进行校核计算,合同总价中已包含加固费用,在合同期内,项目加固费用包干,不再进行调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加固费用风险)。 如果根据供电局要求需增加光纤通道,与此相关的供货、工程范围由承包人负责,金额含于合同总价。
上述项目的并网光伏系统中所使用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低压交流电缆、并网柜、光伏支架、电缆桥架、运维通道等。
承包范围除新建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完整的太阳能并网光伏电站外,还包括能满足太阳能光伏电站从发电直至并网正常运行所需具备的辅材采购、运输及储存、安装、施工、调试、试验及检查测试、试运行、消缺、培训和最终交付投产,质保期等。不得以采购人在图纸会审中的疏忽、遗漏向采购方索取任何赔偿或费用。太阳能并网光伏电站总的要求是:安全可靠、系统优化、功能完整、便于运维、建设期间不影响项目所在工厂正常生产,以及满足当地供电部门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所提出的相关要求。提供的设备以及施工,必须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需负责工程采购范围内的供货、施工(包含负责项目报建、发改备案 和供电报装手续办理)和验收,即便在采购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行所必须的,则需纳入采购、安装及提供服务范围。接入方式以供电局批复为准。
质保时间为总体工程项目 2年。
(二) 招标 明细
(三)承包方式: 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四)报价有效性:
1.报价方式: 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
2.有效报价: 投标函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符合要求:分包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费率 100%(不含本身),不符合上述要求视为原则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否决投标处理。报价费率低于85%(不含本身)的须附成本分析报告,成分析报告需充分说明费用的组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工程中应用过的经验等。
3.计价依据: ( 1)定额套用:《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2022年版)》 、 《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定额( 2020年版)》、《电网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20年版)》、《电网拆除工程预算定额(2020年版)》,不足部分选用或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其他定额选用或参考顺序:《电力建设工程定额(2018年版)》、,2018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生产项目准入条件及预算标准》的通知(南方电网设备〔2015〕16号)。
( 2)取费标准:执行《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20年版)》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实施细则等两项规定的通知》(粤电定〔2021〕15号)、《转发电力定额总站关于调整电力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电定〔2019〕2号文)及其他相关文件及工程所在地电网公司的最新规定。
( 3)编制基准期价差:执行施工期间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最新相关文件。
( 4)税金费用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并执行《转发电力定额总站关于调整电力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电定〔2019〕2号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
( 5)电力定额中的乙供未计价材料或非电力定额中的工料机价格:执行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若部分材料在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价中无体现则参考施工期间的市场价。
( 6)分包单位负责办理与城市规划、市政、园林、交警、城监、公路等部门的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如需发生政府规定收费,由发包人支付,据实结算,不计入结算总价下浮范围。
( 7)若发生青苗及绿化补偿、沿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通信线路拆除补偿、各类市政管道拆除补偿等费用时,承包人依据政府有关规定负责谈判,补偿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据实结算,不计入结算总价下浮范围。具体要求:1)赔偿范围:包括电力设施保护区可能危机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竹子、农作物砍伐补偿、花场苗圃迁移、架线跨越鱼塘时损失的渔产赔偿、施工场地及临时道路的青苗赔偿、森林植被回复赔偿等,以及其它没有列明但属于赔偿开支范围的赔偿工作。2)赔偿费用按照实际征赔发生额,承包人凭借合法有效的开支凭证与发包人进行按实结算。合法有效的开支凭证是指:①支付给政府部门或集体的费用,要求出具由政府部门或集体单位开出的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及双方签订的协议(需包含赔偿内容明细、标准等关键要素)等;②支付给农民个人的赔偿费用,应提供包括协议(需包含赔偿内容明细、标准等关键要素)、农民收据(加盖手指膜)、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内的资料凭证。提供给发包人作为按实结算的凭证均要求为原件,复印件无效(身份证复印件除外)。3)关于发票和税金的约定:承包人提供赔付的凭证,并开具相应的收据给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按实结算,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的,则承包人负责开票,所发生的税金由发包人承担。
(以上计价文件以国家、行业部门、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发布的最新规范性文件为准)。
4.结算方式: 本项目采用中标费率包干的方式结算,供应商中标费率为 x%时,工程结算总价=可研报告单价x.xx元/Wp×实际装机容量(Wp)×供应商中标费率(x%)。可研报告单价为项目承包范围限价,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版估算为准。 (可研报告项目 IRR必须大于或等于7%)
(五)响应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 120 天(日历日)。
(六) 相关要求
(一)人员要求
( 1)承包商拟投入项目的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须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现场管控、统一考核的“四统一”要求,纳入班组化管理。并承诺一个月内配置到位(详见附件)。
(二)其他要求
( 1)成交单位工人工资占分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 2)成交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为签订合同金额的5% , 可通过保函或保险方式储存。
( 3)根据《东莞市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方案》要求,成交人需存储工人工资保证金数额为签订合同金额的1%,可通过保函或保险方式储存。
( 4)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一个月内需在中国南方电网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上完成供应商登记,并将网页截图提供至子公司备案。
( 5)总包单位应设立该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分包单位工人工资。
( 6)因成交人原因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1‰向建设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乙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向建设方支付合同价款1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建设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
( 7)因成交人原因导致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的,成交人除应按建设方意见进行自费返修外,还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总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建设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
( 8)成交人经查实对承接业务进行违法转分包的,成交人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建设方支付违约金,成交人应立即解除其分包合同,建设方有权责成成交人立即组织自身力量投入工程,由此造成建设方或任何第三人以及成交人自身的损失,均由成交人负责。如成交人拒绝解除其分包合同的,建设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成交人除应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全额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9)成交人应在总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建设方移交竣工结算资料,因成交人原因逾期向建设方移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0.1‰向建设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10%作为违约金。
四、 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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