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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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YJS-2024-051
2.项目名称:集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250.56万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250.56万元
5.采购需求:
6.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60日内完成供货
7. 本项目 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 不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且在本次采购项目经营范围内,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的制造商或代理商;采购标的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允许该行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响应;
3.2资质要求:
3.2.1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2.2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2.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3经营状况良好,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完整有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本单位出具财务报表扫描件(投标截止日为上半年的,提供本年上两个年度任一年度的上述材料;投标截止日为下半年的,提供上一个年度的上述材料)或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3.4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一月份的缴税凭据或完税证明等扫描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凭证(扫描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5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一月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扫描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凭证(扫描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3.6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招标活动;
3.7投标人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行贿行为的,不得参与投标;
3.8其他要求: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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