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结核病医院临床检验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临床检验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12月30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30801]BZGC[GK]20240004
项目名称:临床检验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05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半自动石蜡切片机):
合同包预算金额: 280,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合同包2(红细胞沉降压积仪):
合同包预算金额: 70,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合同包3(全自动流式样本前处理仪(流式细胞术样本裂解仪)):
合同包预算金额: 200,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合同包4(结核分枝杆菌显微扫描仪):
合同包预算金额: 500,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半自动石蜡切片机)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承担本项目采购的人员、设备及管理能力;2、拟参加本项目投标人需按《医疗器械目录分类》规定,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物品类别提供相应材料: 1.如为所报设备的制造商,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管理产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设备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管理产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三类管理的产品,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相应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合同包2(红细胞沉降压积仪)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承担本项目采购的人员、设备及管理能力;2、拟参加本项目投标人需按《医疗器械目录分类》规定,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物品类别提供相应材料: 1.如为所报设备的制造商,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管理产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设备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管理产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三类管理的产品,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相应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合同包3(全自动流式样本前处理仪(流式细胞术样本裂解仪))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承担本项目采购的人员、设备及管理能力;2、拟参加本项目投标人需按《医疗器械目录分类》规定,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物品类别提供相应材料: 1.如为所报设备的制造商,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管理产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设备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管理产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三类管理的产品,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相应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合同包4(结核分枝杆菌显微扫描仪)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承担本项目采购的人员、设备及管理能力;2、拟参加本项目投标人需按《医疗器械目录分类》规定,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物品类别提供相应材料: 1.如为所报设备的制造商,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管理产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设备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管理产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三类管理的产品,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相应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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