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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七期标段一(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及红城大道海绵化改造工程)施工检测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1
竞争性谈判

项目概况

海丰县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七期标段一(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及红城大道海绵化改造工程)施工检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广东省政府采购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12月23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XCGFW-20241129-008
项目名称:海丰县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七期标段一(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及红城大道海绵化改造工程)施工检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21,9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海丰县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七期标段一(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及红城大道海绵化改造工程)施工检测):
采购包预算金额: 2,021,900.00元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海丰县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七期标段一(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及红城大道海绵化改造工程)施工检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提供声明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标的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海丰县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七期标段一(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及红城大道海绵化改造工程)施工检测)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书面声明)。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3)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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