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电检测所2025年综合巡检车检测设备系统维保业务外包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8
询价采购
询比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 DXNZBCD-FW-2024-295
工电检测所 2025 年综合巡检车检测设备系统维保业务外包 (采购项目名称)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 : 工电检测所 2025 年综合巡检车检测设备系统维保业务外包 。
1.2 采购人: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电检测所 。
1.3 采购代理机构: 。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
1.5 采购项目概况: 通过工电检测所 2025 年综合巡检车检测设备系统维保业务外包,供应商厂家保证 14002 号、 14003 号综合巡检车车载检测设备系统具备正常执行检测任务的能力,准确检测的能力,地面分析系统具备正常执行分析任务的能力。
1.6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一家 。 -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14002 号、 14003 号综合巡检车车载检测设备系统维保业务外包。
2.2 包件划分:本次采购共分为 1 个包件。
2.3 服务期限: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2.4 服务地点: 成都
2.5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合格 。 -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本项目服务范围。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1 。
( 3 )财务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纳税资格证),能开具税率为 6% 、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连续亏损状况(以未分配利润判定)。须提供近两年( 2022-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须提供审计报告提及的完整报表和附注),成立时间不满足两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4 )业绩要求: 须具有车载轨道几何参数及钢轨廓形检测系统、轨道状态巡检系统、轨旁信号设备外观巡检系统、轨旁通信设备设施外观巡检系统、接触网几何参数检测系统、线路限界检测系统维保业绩,并提供三年内成交通知或合合同复印件。
( 5 )信誉要求: 近三年无任何违法和重大违约行为。供应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 1 年内不曾在采购人(局集团公司或铁路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具体评审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 2014 〕 290 号)、《关于印发〈成都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办法〉的通知》(成铁建设〔 2019 〕 189 号)、有关挂钩处罚决定为准。对纳入国家铁路局 “ 黑名单 ” 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投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承担过的类似项目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 6 )人员要求: 需提供系统固定运维人员不少于 2 名,具有轨道几何参数及钢轨廓形检测系统、轨道状态巡检系统、轨旁信号设备外观巡检系统、轨旁通信设备设施外观巡检系统、接触网几何参数检测系统 1 年以上的维护经验。
( 7 )履约情况: 供应商在 2021 年 11 月至今(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 3 年内)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任何自身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需提供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 。
( 8 )行贿犯罪情况: 供应商及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2021 年 11 月至今(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 3 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
供应商或供应物资不存在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或处于处罚期的情况(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供应商近三年( 2021 年 6 月至今)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或仲裁记录(需提供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
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自行查询行贿犯罪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
供应商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期。并将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
( 9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 2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3 )其他: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 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申请人与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 4) 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6) 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 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 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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