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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与保障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7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1901-2024-10885
项目名称:东莞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与保障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944,690.41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2025年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 732,054.79元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标的提供时间。
采购包2(2025年东莞市环境空气重金属自动监测子站运维服务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 774,788.50元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标的提供时间。
采购包3(2025年东莞市大气复合污染超级监测站运营维护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 1,437,847.12元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标的提供时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2025年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40.0%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或参与的供应商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1)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的工作内容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且分包的部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要求接受分包的企业中须有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8%;投标时需按格式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与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与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适用分包的工作内容包括备件耗材采购、站房租赁、站房用电、网络租用、登塔作业、站房维护等。(2)投标人为中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的工作内容分包给小微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8%。适用分包的工作内容包括备件耗材采购、站房租赁、站房用电、网络租用、登塔作业、站房维护等。投标时须按格式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3)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须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包2(2025年东莞市环境空气重金属自动监测子站运维服务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40.0%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或参与的供应商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1)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的工作内容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且分包的部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要求接受分包的企业中须有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8%;投标时需按格式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与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与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适用分包的工作内容包括备件耗材采购、站房租赁、站房用电、网络租用、登塔作业、站房维护等。(2)投标人为中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的工作内容分包给小微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8%。适用分包的工作内容包括备件耗材采购、站房租赁、站房用电、网络租用、登塔作业、站房维护等。投标时须按格式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3)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须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包3(2025年东莞市大气复合污染超级监测站运营维护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40.0%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或参与的供应商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1)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的工作内容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且分包的部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要求接受分包的企业中须有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8%;投标时需按格式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与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与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适用分包的工作内容包括备件耗材采购、站房租赁、站房用电、网络租用、登塔作业、站房维护等。(2)投标人为中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的工作内容分包给小微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8%。适用分包的工作内容包括备件耗材采购、站房租赁、站房用电、网络租用、登塔作业、站房维护等。投标时须按格式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3)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须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2025年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根据国家保密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环发2013)118号,本项目涉及的监测数据为秘密数据。鉴于国家环境信息安全考虑,本项目不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标。
(4)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前五年内(2020年—2024年),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过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如采购人发现中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提供承诺函)
采购包2(2025年东莞市环境空气重金属自动监测子站运维服务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根据国家保密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环发2013)118号,本项目涉及的监测数据为秘密数据。鉴于国家环境信息安全考虑,本项目不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标。
(4)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前五年内(2020年—2024年),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过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如采购人发现中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提供承诺函)
采购包3(2025年东莞市大气复合污染超级监测站运营维护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根据国家保密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环发2013)118号,本项目涉及的监测数据为秘密数据。鉴于国家环境信息安全考虑,本项目不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标。
(4)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前五年内(2020年—2024年),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过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如采购人发现中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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