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鼻塞、加热呼吸管路套装,一次性使用脐带夹、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一次性无菌肌电针、磨砂膏医用耗材项目(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鼻塞、加热呼吸管路套装,一次性使用脐带夹、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一次性无菌肌电针、磨砂膏医用耗材项目(二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711号(原省197地质大队)一号楼二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1月22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HZB2025009-1
项目名称: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鼻塞、加热呼吸管路套装,一次性使用脐带夹、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一次性无菌肌电针、磨砂膏医用耗材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38.685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345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345000.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5000.00
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满足合同终止条款止。
采购包2: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285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28500.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500.00
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满足合同终止条款止。
采购包3: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335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3350.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200.00
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满足合同终止条款止。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谈判文件要求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3:不适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的规定,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2、①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a、供应商需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b、采购货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货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采购货物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供应商所投标货物必须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中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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