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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第三方协审机构服务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11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受 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 委托, 对[350201]HC[GK]2025002、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第三方协审机构服务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第三方协审机构服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03月04日 09时15分00秒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01]HC[GK]2025002
项目名称: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第三方协审机构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1,000,000.00元
采购包1(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第三方协审机构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 7,0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00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采购包2(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第三方协审机构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 7,0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00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采购包3(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第三方协审机构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 7,0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00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供应商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为无效投标:(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服务承接方】应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与大企业或中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或中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服务承接方】各方均需为小微企业。 2、需提供的材料:供应商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附件6。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将不被认定为小微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供应商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本项目适用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采购包2:
1、供应商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为无效投标:(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服务承接方】应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服务承接方】各方均需为中小企业。 2、需提供的材料:供应商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附件6。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供应商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本项目适用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采购包3: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③若投标人未选择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鉴于部分投标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投标人选择提供2023年或2024年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均视为符合要求。;(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③若投标人未选择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鉴于部分投标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投标人选择提供2023年或2024年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均视为符合要求。;(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3:
(1)①本采购包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③若投标人未选择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鉴于部分投标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投标人选择提供2023年或2024年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均视为符合要求。;(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适用
节能产品: 本项目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 本项目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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