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下马关镇、韦州镇、预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项目招标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WZ)000104
项目编号: NXJHXZC-2025-001
项目名称: 同心县下马关镇、韦州镇、预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预算金额(元): 4144950.00
最高限价(如有): 414495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80 日历天(具体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 2.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残疾人福利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提供《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2.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2.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 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1.7 供应商在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1.8 投标供应商须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含乙级)资质。 注:以上1.3-1.6项供应商可选择提供承诺函,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以上除特别注明外,证明材料不提供原件,其扫描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中相应部分,需保证上述资料扫描件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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