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制油公司2025年第5次煤基组分柴油竞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 煤制油公司 2025年第5次煤基组分柴油竞价采购 ,项目业主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采购人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价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竞价。项目编号为: CSIEZC250300012 。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包,采购 2500吨 煤基组分柴油 的供货、运输及相关服务(具体交货时间、 1《采购货物一览表》) 。
3. 竞价申请人 资格要求
3.1本次竞价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 1) 竞价申请 人须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 并具有 独立法人 资格 ,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 2) 竞价申请 人 须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范围应包含 柴油或 组分柴油 ,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未体现 柴油或 组分柴油 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的有效证明 )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包含 柴油或 组分柴油 ),提供该证书扫描件;
( 3) 竞价申请 人须 具有并 提供本项目采购人出具的 “技术交流合格书”盖章件扫描件。
3.2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竞价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者,获取竞价文件前必须在《 国能 e招 》( )完成集团供应商注册,注册方法详见《 国能 e招 》相关要求。
4.2竞价文件获取方式:远程售标。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 2025年2月 17 日 15时30分 至 2025年2月 20 日 15时30分 (北京时间,下同),登陆 国能 e招 ( ) “用户登陆”获取本项目竞价文件并选择拟参加的标包。
4.3获取竞价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见竞价申请人 资格要求 。
供应商登陆 国能 e招 ( )选择本竞价项目并按标包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后打包上传,经审批通过的供应商即可从本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如因上传资料不满足要求而导致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竞价文件售价:不收费。
郑重说明:竞价文件及竞价系统用户手册(竞价人)可通过 **** 登陆供应商帐户,购标审核通过后竞价人要立即根据竞价系统用户手册(竞价人)和 国能 e招 中重要通知、常见问题等进行电脑配置。
4.5技术交流要求:
技术交流时间: 2025年2月 17 日至 2025年2月 20 日
地点: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厂区 1号门内生产指挥楼2楼质量技术部,联系人: 李小强 ,联系电话: 。
地点: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厂区 1号门内检维修楼供销中心1层102室,联系人:吉广雨,联系电话:,。
技术交流时须携带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份且满足以下要求 :
1) 煤基组分柴油 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许可范围应包含 煤基组分柴油 ,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未体现 煤基组分柴油 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的有效证明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煤基组分柴油 经销商或代理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经营范围包含 煤基组分柴油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技术交流内容:2: 煤基组分柴油质量技术指标 ; 3: 质量考核标准及质量管理要求 。
注:已经获得本项目采购人出具的 “技术交流合格书”的竞价人,本次采购无需再重复进行技术交流,原“技术交流合格书”有效。
5. 竞价开始时间
5.1竞价开始时间
第一标包: 2025年2月20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
5.2竞价开始时间到后,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始竞价】按钮后,竞价人可以进行报价。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竞价公告在 国能 e招 (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丝绸之路大道国能大厦
邮 编: 010000
联 系 人: 任亦楷、李英杰
电 话: 、
电子邮箱: 20033145 @chnenergy.com.cn
网 址: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
邮 编: 017209
联 系 人: 白良玉
电 话: 0477-89 76915
电子邮箱:
** 1采购货物一览表**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货物名称 | 数量(吨)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1 | 煤制油公司 2025年第5次煤基组分柴油竞价采购 | 煤基组分柴油 | 详见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 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8日前 完成交货 | 内蒙古乌兰木伦镇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厂区汽车装卸站台 |
注: 1) 本项目允许报部分数量 ,供应商可选择每包中的部分货物参加本竞价项目。
2)采购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要求以本次竞价文件要求为准。
技术交流内容:
2: 煤基组分柴油质量技术指标
分析项目 | 质量指标 | 分析方法 | |
水分( 质量 分数) / % 不大于 | 0.03 | GB/T 260-2016 GB/T 11133-2015 | |
外观 | 淡黄色至无色透明、无可见机杂和悬浮物的液体 | 肉眼观测 | |
密度( 20℃)/( k g/m 3 ) | 800--900 | SH/T 0604-2000 | |
硫含量 / ( mg/kg ) 不大于 | 10 | SH/T 0689-2000 | |
氮含量 / ( mg/kg ) 不大于 | 100 | SH/T 0657-2007 | |
凝 点 /℃ 不 高于 | -20 | GB/T 510-2018 | |
冷滤点 /℃ 不 高于 | -10 | NB/SH/T 0248 | |
闪点 (闭口) /℃ 不 低于 | 45 | GB/T 261-2021 | |
馏 程 | 初馏点 /℃ | 实测 | GB/T 6536-2010 |
95 %馏 出温度 不 高 于 | 350 |
** 3:质量考核标准及质量管理要求**
(一)质量考核
卸车指标合格不代表该批货物考核指标合格,质量考核以每个子样制备的混合样(结算样品)分析结果为准。供货方无条件认可、接受采购方的采样方式和分析结果。当结算样品的质量发生偏差时,按如下条款进行折价扣款:
1 . 水分: 每 高于质量指标 0.01% , 单价扣款增加 5 元 /吨 。
2 . 硫含量: 每 高于质量指标 5mg/kg , 单价扣款增加 5 元 /吨 。
3 . 氮含量: 每 高于质量指标 10mg/kg , 单价扣款增加 5 元 /吨 。
4 . 闪点: 每低 于质量指标 1℃ , 单价扣款增加 10元/吨 。
5 . 凝点、冷滤点: 每 高于质量指标 1℃ , 单价扣款增加 10元/吨 。
6 . 馏程: 95% 馏出 温度 每 高 于质量指标 1℃ , 单价扣款 增加 10 元 /吨。
7 . 密度: 密度每超过质量指标 1 k g/m 3 , 单价扣款 增加 5元/吨。
(二)质量管理要求
1.供货商应在发货前及时提供出厂产品合格报告单。
2.当出现供应商切换产品罐、重大生产调整等预计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时,供应商要及时通知采购方,并双方进行评估是否继续供货。
3 . 由于 “一、原料及加工工艺要求” 而产生的质量问题, 将终止供货合同, 由 采购方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界定损失追究供货方责任,并将供应商永久列入黑名单。
4 . 供货方无条件 认可、接受 采购方 的 质量 分析结果 及考核,并赔偿采购方因供货质量 问题 造成的一切损失。
5.到货不合格数量的管理
到货不合格数量是指单次合同期内,因购买方入厂检测 密度、水分、闪点 一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格,或外观异常导致不予卸车的累计重量。按不合格的累计重量,做如下考核:
( 1)50-100吨 : 暂停供货, 供货方 自行排查原因,确保合格后继续供货 , 后续供货时先随机对其中一车进行采样分析,如分析不合格,后续车辆不予分析,并将不合格重量进行累计 ;
( 2 ) 100- 15 0吨 : 终止合同并 7 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 3 ) 150-200吨 : 终止合同并 3 0日内内不得参与竞价;
( 4)大于 20 0吨 : 终止合同并 9 0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 5 ) 发生 上述( 1)-(4) 情况后, 供货方 要如实向 采购方 反馈生产商信息 。
( 6 ) 供货方一年内累计出现 3次因到货数量不合格被终止合同的情形,则处罚期满后,9 0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
供货方 因 到货 不合格 数量 超标处于处罚期间, 经调查确认为生产商责任的, 其他参与竞价的 供货方 不得从涉事生产商处为 采购方 委托加工或购进 组分柴油 产品。一经发现,永久 禁止 参与竞价。
6.供货方在送货和配合采购方采样过程中出现:
( 1)不按采购方要求配合采样。
( 2)因到货分析不合格被退货的车辆24小时内不得入厂,24小时后通过伪造单据、套牌等违规方式再次入厂的行为。
( 3)未经采购方许可,擅自操作采购方机泵、采样器等设备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车辆和司机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采购方组分柴油运输业务,否则采购方将终止与使用该车辆或司机的供货方合同,并 7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 4)出现供货方或供货方司机油样造假、车内夹层等恶劣行为的,采购方交由司法机关处置,并终止供货合同,永久禁止供货方 参与竞价 , 由供货方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7.采购方有权随机对供货方送货车辆采取必要的清洗措施后,进行内部结构的检查,供货方无条件配合。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车辆和司机永久性列入黑名单,并终止供货合同,永久禁止供货方 参与竞价 , 由供货方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8.供货方在组织标的物运输时,不得使用运输过比标的物组分重、凝点高等劣质油品的车辆。采购方过磅净重大于供货方磅单净重200kg时,采购方有权滞留车辆做进一步盘查,供货方须配合采购方查找原因,未找到原因时停止对应车辆送货;超过300kg时,对应车辆和司机不得再从事采购方外购油运输业务,并对超过供货方磅单的数量不予结算。
9. 供货方送货入场时,需提供出厂 机打 分析合格报告 并在报告上加盖供货方公章和生产商公章(如果涉及);机打磅单上加盖供货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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