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数量: 1
单位: 项
预算金额: 705891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服务内容:本次采购的邮政集约送达外包服务内容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院需要送达的各类诉讼类法律文书的一体化服务。具体服务包括:以不同方式进行送达工作,无法签收邮件进行上门张贴、拍照取证、系统上传等。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二)依据 1.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邮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4.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对国家公文范围的定义。人民法院制作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只能由邮政企业寄递。 5.2018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安徽法院司法送达一体化平台EMS功能试运行的通知》(皖法明传(2018)122号),要求我省各级法院使用安徽法院司法送达一体化平台EMS功能,过程性的打印、封装全部由EMS驻点服务人员完成,从而有效降低送达事务工作量。 6.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推进执行法律文书跨域送达等工作。进一步增强、探索法院执行和邮政速递在以下领域的合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举措、新模式;更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 7.2019年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开展集约送达工作合作协议书》,双方打造“智能化、集约化、分段化”送达机制,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诉讼文书集中打印系统的部署运用,双方统一指导、规范全国法院集约送达一体化服务。目前该系统已经完成测试工作,可实现全国范围内法律文书的异地打印和同城配送,成为送达效率提升的有力保障。 8.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国内EMS特快专递等业务,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邮政企业。因此符合我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政府采购。 9.本项目是往期项目(项目编号:EP-SZCG2021196)到期后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并参考往期项目的采购形式进行采购。往期项目采取的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唯一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中标价为705891元/年,合同服务期三年。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淮海北路邮政局0301室
三、公示期限
2025年02月19日 至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