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物资类班车)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2025年5月-2026年4月粗灰等副产品综合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河北
-石家庄市
正在报名
(招标编号: CHDTDZ001/18-QT-034 )
一、 招标条件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相关技改工程 (生产服务类班车)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2025年5月-2026年4月粗灰等副产品综合服务项目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有资金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6号
2.2 项目规模: 2×330MW燃煤发电机组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2025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实际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粉煤灰清运 -2025 年 5 月至 2026 年 4 月粗灰等副产品 (CHDTDZ001/18-QT-03401): 本次采购内容为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2026 年 4 月粗灰等副产品综合服务项目。中标人需及时安排运输车辆、机械和人力,负责期限内粗灰等副产品的综合服务;负责每天将招标人生产的粗灰等副产品转运至电厂外,保证招标人灰库、渣仓、石膏库在报警料位以下运行;负责运输车辆驶出招标人生产区域后的环保治理、交通通行等全部工作。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粉煤灰清运-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粗灰等副产品】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证照要求:
(1)如投标人是中间商的,须提供与第三方签定的有效期间内的销售或处置合作协议,并提供第三方的以下证照:①经政府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为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等);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如投标人是非中间商的,须提供本企业的:①经政府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为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等);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9.存储能力要求:投标人应具有3万吨及以上粉煤灰等副产品存储能力,须提供存储能力证明材料。即同时提供:①存储设施的几何尺寸图;②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可为土地使用证、临时用地批准书等);③存储设施经政府部门审批的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为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等)。对于非自的储存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及上述证明材料。
10.运输能力要求: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国六排放标准及以上或为新能源车辆,在特殊时期需满足政府部门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必须承诺运输车辆、所承运粉煤灰等副产品销售(处置)流向可追溯(月度反馈),运输车辆提供详细的备案材料(车辆行驶本、道路运输证)。
11.业绩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个电厂粗灰或炉渣或脱硫石膏采购(或处置)合同,且合同采购量不低于5万吨,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文件应提供采购合同,如投标人不是终端用户,则需提供与第三方终端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13.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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