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贵阳工务段管内开展地质灾害专项排查服务业务外包询比采购公告
2025年贵阳工务段管内开展地质灾害专项排查 服务业务外包询比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 DXNZBGY-FW-2025-073
本询比采购项目 2025 年贵阳工务段管内开展地质灾害专项排查 服务业务外包 根据《防洪办关于下发 2025 年地质灾害专项排查任务单的通知》要求 ,以《 贵阳工务 段 20 25 年第 5 次 党政联席会 会议记录》规定完成立项,资金来自中国铁路成都局有限公司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单位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工务 段,询比采购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询比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 贵阳工务段管内林新线( 9.000 -23 . 600)、川黔线(单381-403.135、单302-317.659、单248.545-256.510)、龙南线(上行0-31.480、下行0-31.386)、沪昆线下行(1946.93-2031.752)、川黔线下行(403.135-432.550)、川黔线上行(403.135-431.361)、湖雍线(5 . 600- 5 . 800、14.400-14.600、48.500-48.8 00 、61.100-61.400)1km(陷穴物理探测) 、沪昆线(下行2018.000-2018.800、上行2027.000-2027.500、下行2029.300-2029.600)、湖雍线(30.000-30.400、47.500-47.800、96.400-96.700、98.300-98.500) 共 20 处/ 198.504 km岩溶陷穴等不良地质物探 服务业务外包
1.2 采购人: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工务 段
1.3 采购代理机构: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
1.5 采购项目概况: 贵阳工务 段管内 路基 共计 20 处/ 198.504 km,需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查既有岩溶陷穴等不良地质隐患点,进行稳定性和危险性评估 。 按照轻重缓急组织物探和钻孔验证,根据物探和钻孔验证情况铺排整治计划 。
1.6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一家 。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贵阳工务段管内贵阳工务段管内林新线( 9.000 -23 . 600)、川黔线(单381-403.135、单302-317.659、单248.545-256.510)、龙南线(上行0-31.480、下行0-31.386)、沪昆线下行(1946.93-2031.752)、川黔线下行(403.135-432.550)、川黔线上行(403.135-431.361)、湖雍线(5 . 600- 5 . 800、14.400-14.600、48.500-48.8 00 、61.100-61.400)1km(陷穴物理探测) 、沪昆线(下行2018.000-2018.800、上行2027.000-2027.500、下行2029.300-2029.600)、湖雍线(30.000-30.400、47.500-47.800、96.400-96.700、98.300-98.500) 共 20 处/ 198.504 km岩溶陷穴不良地质, 需对现场核查既有 岩溶陷穴等不良地质隐患 点及其威胁对象的变化情况,进行稳定性和危险性评估 ,根据岩溶陷穴等不良地质情况,提出岩溶陷穴等不良地质防治对策和工作建议。
2.2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 60 个工作日内。
2.3 服务地点: 贵阳工务 段段管内。
2.4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合格。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 如下要求:
( 1 )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 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业绩要求:近 2 年以来具有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 202 3 年 3 月以来具有 在铁路营业线 岩溶陷穴或不良地质体探测项目。
( 3 )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有关行政处罚期间,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4 )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 1 人)及技术负责人( 1 人)均具有物化遥勘查、岩土工程、工程地质任意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2 年以上类似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主要人员具有 2 年以上类似项目相关工作经验,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组人员需提供近 六个月 社保证明。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资质 证书状态;
( 2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3 )其他: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3)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 ) 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6 ) 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8)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9)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