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服务比质比价公告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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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服务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服务(编号:gkbz2025022400033)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服务-北京地区及河北东部分包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服务-北京地区及河北东部分包 | 1 | 项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服务-山西地区分包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服务-山西地区分包 | 1 | 项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服务-河北西部分包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服务-河北西部分包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委托服务付款总金额达到各分包采购预算(合同支付上限)”或“合同签订满12个月且全部成果交接完毕止。”合同期限以前述两个条件中先到达条件为准 。
服务地点位于: 北京、河北、山西,采购人以指定地点为准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符合采购要求,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其他: 本次采购为框架协议采购,各分包设定单价限价。
(1)北京地区及河北东部分包采购总预算(合同支付上限)为33万元,其中,北京地区单价限价为10元/平方米,河北地区单价限价为5元/平方米;
(2)山西地区分包采购总预算(合同支付上限)为6万元,单价限价为5元/平方米;
(3)河北西部分包采购总预算(合同支付上限)为6万元,单价限价为5元/平方米。
其他内容详见其他补充条款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非港澳台),非外资控股或独资企业的实体。(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核定项目至少包含以下专业: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并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
(3)供应商应符合本项目分包中各省市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的相关要求。
1)北京地区及河北东部分包:供应商应符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供“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提供备案成功证明材料。
2)山西地区分包:供应商应符合山西省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提供备案证书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提供备案成功证明材料。
3)河北西部分包:根据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的,在工程所在地的检测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外埠检测机构进冀承担检测业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供应商提供备案证书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提供备案成功证明材料。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近半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5)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响应截止前(不含截止当月)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的证明材料;如根据国家规定无需纳税,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声明函,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供应商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提供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无论是否提供网页截图,以评审现场“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转包。(提供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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