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产品销售类班车)新疆阜康发电公司2025年粉煤灰销售项目招标公告
新疆
-乌鲁木齐市
正在报名中
招标编号: CHDTDZ058/19-NO-002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相关招标项目 (副产品销售类班车)新疆阜康发电公司2025年粉煤灰销售项目招标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
2.2 项目规模: 其他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按招标文件要求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1) 粉煤灰清运 -2025 年粉煤灰销售项目 (CHDTDZ058/19-NO-00201): 粉煤灰合同期内总 产量约 9.3 万吨进行销售。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粉煤灰清运-2025年粉煤灰销售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投标人应具备固废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 消纳或处置或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场所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及按要求办理的排污许可证)
(2)投标人需提供与具备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仓库签订的合同,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供货合同或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消纳或处置或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场所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及按要求办理的排污许可证)
8.业绩要求: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至少1项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合同业绩:(1)粉煤灰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2)炉渣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3)石子煤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4)石膏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所有业绩均应提供合同主要信息原件扫描件,包括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