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司太原二热四台机组脱硫CEMS系统改造升级项目招标公告
山西

附件下载
正在报名中
山西公司太原二热四台机组脱硫 CEMS 系统改造升级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太原二热四台机组脱硫 CEMS 系统改造升级项目招标人为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最终用户为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太原二热四台机组脱硫CEMS 系统改造升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CWEME-TJ202504TYER-17
2.2 建设地点: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2.3 建设规模:1260MW
2.4 建设工期:随机组检修工期
2.5 设备名称:脱硫排口 CEMS 系统
2.6 数 量:4 套(大写:肆套)(注:本次招标数量为 10 至 13 号脱硫出口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4 套。合同单价包含税率为 $13%$ 的增值税税金、设备费用、运输费、装卸费、安装服务费、调试费、验收费等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费用。全部费用体现在设备费用中,其他调试、施工等费用不单列)。
2.7 技术规格:本次采购项目必须完全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 号)、《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关于发布(污染排放物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保部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晋环规(2024)2 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晋环发2024〕1 号《关于印发《推进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所提供设备必须通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以及环保仪器适用性检测,气态污染物分析仪适用于 $\mathrm{SO}2{\leqslant}20\mathrm{~mu~mol/mol}$ 、 $\mathrm{NOX}{\leqslant}40mu\mathrm{mol/mol}$ 的工况(必须提供相关检测证明报告)。气态污染物测量系统采样方法必须是稀释法,分析方法必须是激发发光法技术(SO2 分析仪为紫外荧光法、NO-NO2-NOX 分析仪为化学发光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仪与氧化锆尽量选用同一品牌,以保证功能配套使用。设备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执法函(2021)484 号文《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通知》要求,量程设置“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1.5-2 倍”中的低程范围设置为排放限值的 1.5 至 2 倍(SO2 低量程最低可设置到 $37.5\mathrm{mg}/\mathrm{m}^{3}$ ;NOX 低量程最低可设置到 $45\mathrm{mg}/\mathrm{m}^{3}$ ),高量程范围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 1 至 1.5 倍(SO2高量程设置值为 $10000\mathrm{mg}/\mathrm{m}^{3}$ ;NOX 高量程设置值为 $1000\mathrm{mg}/\mathrm{m}^{3})$ )。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的要求,以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 中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之间采用 RS485 串行通讯标准数据通讯的要求,同时系统要具备依照规范与动态管控仪通讯传输数据功能。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2.8 招标范围:对太原二热现有 4 台机组脱硫排口 CEMS 分析设备进行整体改造,采样方法更换为稀释法测量系统,更换相关的硬件: 测量机柜、SO2/NOx分析仪、采样稀释探头、湿度、氧气等相关的硬件,包括设备供货、安装服务、调试、比对验收等相关全部工作。
2.9 交货地点: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2.10 交 货 期:2025 年 05 月 10 日第一批次 1 台套,06 月 10 日第二批次 1台套,08 月 10 日第三批次 1 台套,09 月 10 日第四批次 1 台套。
2.11 其 他: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无
3.2.2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投标产品必须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符合 HJ 76-2017 标准)》内,且必须通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以及环保仪器适用性检测。提供证明材料。
3.2.3 业绩要求:须提供近三年(2022 年 03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 1项主要设备(主要设备包含: ① SO2 分析仪和 NO-NO2-NOX 分析仪或 ② 颗粒物分析仪, ① 满足其一即可)的供货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页。)
3.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5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代理商参加投标,须同时提供 SO2、NO-NO2-NOX 分析仪设备厂家授权文件。制造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本标段的投标。
(2)代理的制造商须满足 3.2.2 的要求,代理商须满足 3.2.3 的要求。
3.3 特别说明
3.3.1 具备与本次招标项目同品类的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视为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如采用资格后审)已通过初步评审,但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其他评审标准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未具备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通过初步评审后,方可进入详细评
审阶段。
3.3.2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附件下载
山西公司太原二热四台机组脱硫CEMS系统改造升级项目招标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