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区域及淮安水务三氯化铁采购招标公告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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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光大水务(淮安)有限公司三氯化铁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DSWGC-GZ-2025-0113)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淮安市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为光大水务(淮安)有限公司三氯化铁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光大水务(淮安)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2项目规模:光大水务(淮安)有限公司三氯化铁采购,招标人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投加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本次招标预估用量详见附件二: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投标人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合同有效期内(有效期截止2026年10月19日)价格(不含税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报价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运杂费(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员及货物保险费、过磅费)、各种税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所供三氯化铁药剂严禁对污水处理微生物有毒有害成分(如重金属、有毒害性大分子有机物等)超标,严禁出现影响药剂使用安全的因素(药剂本身具有的已知特殊属性除外)。严禁含有人工或仪器设备检测污水指标时,因遮蔽、掩盖等干扰因素影响检测精确度和准确度的成分。2.3交货期限:(1)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合同一年一签,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每次接到招标人供货需求通知,2日历日(48小时)内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2)该项目采用首备选方式,首选供应商在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由备选供应商进行供货(备选与首选供应商投标报价差≤30%,否则不再设定备选供应商。)。备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则重新招标,招标期间,供货仍由备选供应商负责,备选供应商不得影响买方正常生产运行,待买方签署新合同后,与备选供应商终止合同。(3)第一期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0月19日)签订时,含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合格,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试用期不合格,试用期期间合同终止,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4)采购合同第一年服务期届满,经采购人考核如符合以下标准的,可办理合同续签,否则将不再续签合同:a、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b、经过市场调查和对比,拟续签的合同价格不高于原合同价;c、无药剂质量问题或轻微药剂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2.4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包组,技术指标符合《水处理剂氯化铁》(GB/T4482-2018)标准,主要技术指标:铁(Fe3+)的质量分数≥13%,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招标方实际使用量为准。(1)本项目在中标供应商选择前必须开展实用性测试(定标前测试),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开展实用性测试,结合污水厂工艺、水质等现场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小试测试方案(包含药剂质量的符合性、工艺要求满足性),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药剂,投标人代表与招标人代表共同在现场进行实用测试(小试或生产性测试),并编制测试结果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编制、供应商对结果予以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小试测试要求的,招标人选择其他测试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实用性测试:合同包含实用性测试期(生产线测试),自签收第一次到货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实用性测试期质量、验收、费用支付等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实用性测试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一步开展生产性实用试验,评估药剂的质量、实用效果及性能指标,结合实用性测试期期间生产工况开展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确认药剂单耗的合理性;具体实用性测试方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投标人商定,测试结果由双方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经招标人综合评估后,确定其实用性测试是否合格。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测试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投标人相应责任。(2)供货期间,首次供货需随车提供该药剂完整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需要提供出厂检测报告或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加盖公章)、送货单等送货单据,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每次计量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地磅称重计量,并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人员共同完成采样,磅单需要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采样(包括卸货前、卸货中、储罐内),根据《水处理剂氯化铁》(GB/T4482-2018)标准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CMA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测,检验指标项目:铁、亚铁、水不溶物、游离酸、密度、锌、砷、铅、汞、镉、铬。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根据《水处理剂氯化铁》(GB/T4482-2018)标准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每批次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采样方式、检测指标详见附件二)(3)履约保证金按照包组收取(实际使用供应商(首用供应商)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备用供应商实际供货前三天收取),中标金额小于100万的包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标金额10%收取,中标金额大于100万及以上的包组履约保证金按照人民币壹拾万元收取,供应商可选择参照招标文件中《按照合同附件3:履约保函格式》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和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或将履约保证金按照包组汇入招标人账户。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会对中标人提供的货品进行每批次现场采样检测(卸货前、卸货中、罐内),如发现不合格立即退回(包括罐中药剂)由投标方负责,2次发现不合格有权终止合同,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未出现问题,合同约满后退还。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应配合招标人做好供应商考察工作。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3)投标人类型及授权要求:□投标人须为已投运的生产制造商;□如投标人非生产制造商,投标人无须提供授权书;?如投标人非生产制造商,投标人须提供授权书(无须针对本项目的授权)。(4)投标人为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若投标人为生产制造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或项目备案登记表)、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若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需提供代理经销药剂的代理销售合同或授权销售书等,并提供其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的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或项目备案登记表)、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5)投标人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投标人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需提供运输资质及运输协议、运输单位《营业执照》、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1月1日至今具有CMA出具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如国家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投标人须满足所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3.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2个三氯化铁药剂的合同业绩,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供货和专业技术能力(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上合同业绩清单。3.4信誉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ml)收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5)不在本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不得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限内;(6)以上信誉要求相关内容如因网站更新不及时导致无法查询的,以执法机关实际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7)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8)投标期间未被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的。3.5其他要求:(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