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能源利民煤矿井下智能绿色选充关键技术研究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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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乌海能源利民煤矿井下智能绿色选充关键技术研究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402942,招标人为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单位为: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 项目概况:煤矿安全高效智能绿色开采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受煤层夹矸赋存条件及采煤机截割破岩等影响,原煤中矸石量增加,导致矿井煤质下降及无效运输成本增加,并且矸石出井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利民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0Mt/a,配套采煤设备能力远大于核定生产能力,采用井下分选技术每年可在井下预排矸超不少于30万吨,释放相应的矿井产能,提质增效。目前地面洗煤厂最大入洗能力2.40Mt/a,同时还考虑配煤入洗,地面洗煤厂矸石处理能力偏小,如果减少入洗的矸石量,可以降低对设备的磨损,从而降低原煤入洗成本。因此,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及煤矿智能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针对利民煤矿释放矿井无效产能、降低地面原煤入洗成本的需求,将井下智能干选系统与利民煤矿现有连采连充系统进行有机的融合,提出“智能分选+连采连充”选充一体化矸石分选处理模式。该处理模式每年能够在井下排矸30万吨以上,减少矸石的无效运输,释放矿井的有效产能,提高出井煤质,符合企业效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国家绿色开采的政策要求。优质煤炭选充一体化智能绿色开采示范工程的建设将为乌海矿区煤炭井下干法分选、回充提供新途径,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主要内容为 乌海能源利民煤矿井下智能绿色选充关键技术研究。
项目地点: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 市 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
2.2 其他:/
2.3 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2.3.1 主要研究内容:
课题1:基于煤质波动的井下煤矸光电精准识别与分选动态调控技术;
课题2:井下分选系统与现有充填系统衔接及高效连采连充技术;
课题3:分选硐室与连采连充围岩变形规律及稳定性控制技术;
课题4:井下矸石多样化处置技术。
2.3.2预期目标:
(1)提出井下智能干选双能X射线+图像的双源融合识别技术,确定利民煤矿焦煤煤质的可选性、最优分 选粒级及分选参数,开发原煤煤矸精准识别分选工艺与系统,形成井下智能排矸的示范工程,并保证矸石 带煤率小于1.5%:即对300-50mm矸石检验,其中含块精煤(-1.8g/cm³)率小于1.5%。
(2)确定选后矸石与现有充填系统结合的工艺系统布置,形成井下智能分选+连采连充一体化处理系统, 每年排矸量不少于 30 万吨,提高掘进速度和工效,实现井下选充平衡。
(3)建立矸石分选硐室群围岩结构力学模型,揭示其变形破坏规律,提出分选硐室布置方式及支护技术, 优化连采连充巷道支护设计参数,实现降本增效。
(4)提出工作面端头抛矸、沿空筑巷、采空区注浆等多种矸石处理途径,实现井下矸石消纳量最大化,开 展膏体充填置换压覆资源可行性研究,提出井下矸石制备膏体及泵送充填的工艺方案。
(5)建立利民煤矿“智能分选+连采连充”选充一体化技术体系及示范工程,实现优质煤炭选充智能绿色高 效开采。
(6)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0篇,申请发明专利4项。
2.4 项目总工期:(即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20年4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下述两种业绩证明:
1)至少1份煤矿井下充填开采技术研究(或开发)业绩;
2)至少1份煤矿井下智能干选机销售(含安装)业绩。
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若投标人有相关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课题的可以提供计划任务书代替)。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采矿类专业),并提供职称证明。
(2)投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须至少参与过1项煤矿充填开采技术研究项目,须提供能证明项目负责人满足上述要求的合同扫描件;若合同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须同时提供对应的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证明材料(须含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可证明项目负责人参与过煤矿充填开采技术研究项目)。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科研设施及装备要求:/
【8】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若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2家,须由负责研究工作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负责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并提供联合体协议(加盖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公章),并明确联合体各方分工和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