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铁路货运列车押运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比质比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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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铁路货运列车押运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铁路货运列车押运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编号:gkbz2025041400020)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中国融通安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铁路货运列车押运服务采购项目 | 全国铁路货运列车押运服务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合同签订后12个月 。
服务地点位于: 采购人指定地点发车,全国铁路货运列车,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达到合格标准,满足采购需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
其他: (1)采购类型:服务类。
(2)采购规模:本项目预计业务规模50万元,最终结算以实际业务发生为准,每三个月核对一次费用,核对完成并收到全额发票后30日内全额支付。
(3)成交人数量: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人数量2-5名,按照评审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取前5名,如供应商数量不足5名以实际为准。采购人与各成交人分别以投标单价签订服务协议,实际业务承接以采购人发布的单次《委托书》为准。每次采购人产生押运需求时,首先联系协议单价最低的成交人,仍有不足时按照协议单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依次联系其他成交人,至有效应答服务数量满足采购人需求即止。采购人不向任意成交人承诺业务量,以实际业务需求为准。
(4)最高限价:押运费最高限价550元/人/天,以含税单价形式报价,押运费单价为一价全包费用,超过该限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押运费计费天数以乙方专业安保人员实际提供押运服务的自然日天数为准,不满一天的视为一天。
(5)给予押运员每人每车次交通补助1000元;如因采购人原因导致起押日期推迟,每推迟1天给与每人300元误工费。押运期间的辅料、服装均由采购人提供。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人员的餐食费、保险费、宿费及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提供货物运输和服务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外资持股:供应商有外资(含港澳台)持股的,单一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应小于3%,不存在外资协议控制的情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均为非外籍人士,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提供承诺);
(3)履约能力: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实力,持有铁道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铁路押运证》人员不少于20人(须提供人员名单、人员身份证、证书复印件)。
(4)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供应商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未发生严重违约,需提供无行贿犯罪的书面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承诺:承诺对象包含“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5)分包转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提供承诺);
(6)保密:在采购过程及后续合作过程中能遵循项目资料保密的原则,避免项目相关信息和文件流失,能够维护采购人商业利益(提供承诺);
(7)其他情形: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供承诺)。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军队采购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的(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相关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查询结果未显示存在失信记录,视为评标时未发现不良信用记录);
(2)与融通存在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融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融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融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
(4)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5)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6)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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