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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车务段制动铁鞋购置采购公告

黑龙江

-

佳木斯市

发布时间:2022-11-02
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JCCG2022-0 02

项目名称: 佳木斯车务段制动铁鞋购置

采购单位: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车务段

二 ○二二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询价采购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8

A 说明 9

B 投标文件 0

C 确定成交 12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1 5

第四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 25

第五部分 合同范本 29

===

第一部分 询价采购公告

佳木斯车务段制动铁鞋询价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 JCCG2022-00 2

现对佳木斯车务段制动铁鞋进行公开询价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项目名称:佳木斯车务段制动铁鞋购置

二、项目编号: JCCG2022-00 2

三、采购依据:

( 1)《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哈铁物[2021]234号);

四、资金来源: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车务段款源已落实。

五、询价采购内容:详见本函附表 1。

六、服务期限:详见本函附表 1

七、服务地点:详见本函附表 1

八、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须符合本次询价采购内容;

2.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

3.具有制动铁鞋产品投产鉴定证书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

4.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ain.gov.cn)或“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查询截图);

5.没有在国铁集团暂停合作关系处罚期内(提供“国铁采购平台”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截图。( https://cg.95306.cn/baseinfor/public/supplierList?identification=05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时间

1.因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现有制动铁鞋库存紧张,为确保运输生产,采购项目时间紧,参加投标企业报名前需先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在国铁采购平台佳木斯车务段制动铁鞋询价采购公告中自行采购文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 2 年 6 月 22 日至 202 2 年 7 月 7 日 , 且因疫情原因,本次询价采购采用视频电话会议方式召开,有意参加投标者不用现场递送报价文件, 并于 7月7日15时前将报价文件邮寄到佳木斯车务段视为报名有效 。

2.未在有效期内邮寄报价文件到佳木斯车务段进行报名登记视为报价无效。

十、递交报价文件截止和开标时间:

2022年7月7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十一、报价文件邮递及开标方式:

报价文件须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邮寄至开标地点佳木斯车务段技术科。邮寄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站前路 278号佳木斯车务段王茂国收,手机号13945496060。因疫情影响,开标方式采用腾讯会议召开,投标方可先自行腾讯会议APP软件,开标前请投标方向招标方联系人索要腾讯会议室号及密码。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准时进行入腾讯会议参加开标会。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采购单位将电话通知各供应商。

联系人:王茂国

电 话: 0454-8920522  13945496060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车务段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1 :项目需求一览表

采购 编号: JCCG2022-00 2

项目名称: 佳木斯车务段制动铁鞋购置

包件号

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

购置数量及技术参数

最高限价(含税价,税率 13%)(元)

备注

A01

双鸭山站制动铁鞋购置

佳木斯车务段

购置 200只制动铁鞋,制动铁鞋型号: ZDX ,铁鞋高度: 120±1;铁鞋底宽度:80±1;铁鞋踏面弧度:420;铁鞋长度:436±2;材质:钢板。

24000

注: 最高限价是投标人投标的最高限定价格,超过该价格的投标文件将被废标。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A 说明

一、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须符合本次询价采购内容;

2.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

3.具有制动铁鞋产品投产鉴定证书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

4.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ain.gov.cn)或“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查询截图);

5.没有在国铁集团暂停合作关系处罚期内(提供“国铁采购平台”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截图。( https://cg.95306.cn/baseinfor/public/supplierList?identification=05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委托

2.1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2.2供应商授权代表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费用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需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询价有关的全部费用。

四、其它

供应商对询价招标文件如有疑义需要澄清,或认为技术参数中存在排他性和不合理条款的,须在本项目开标前 2天以书面形式向佳木斯车务段提出,谈判前如供应商未提出书面疑义,视同供应商响应《询价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

B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统一格式)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4.其他材料

三、报价

1.所有招标询价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2.报价不能超过采购最高限价,否则报价将被拒绝。

4.报价为含税总价(税率为13%),即发票要求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的发票税率不符,将按实际税率重新计算总价签订合同。

四、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

2.投标文件应填写供应商全称,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投标文件一式5份。

4.投标文件必须齐备、完整,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本文件第三部分已经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均按统一格式填写。未列明的格式供应商可以自行填写。

7.如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投标资格也将会被取消。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及递交

1.投标文件应用不易破损的密封袋密封,投标文件密封袋的正面可以标明如下字样(仅供参考):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码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之前不得启封

2.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邮寄投标文件,凡逾期或超时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资格也将随之被取消。

3.招标单位将拒绝接收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

( 1)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的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 2)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C确定成交

一、成立评标委员会

根据本次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小组,其成员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

二、招标及评标方式

1.本项目采取公开询价招标方式,一次报价,经评审最低价评标价法中标方式。

2.提交的标书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不组织二次报价。

3.综合考虑现场 使用因素 , 经过产品 试用期质量 不能满足现场 需要时 ,排名第二的 自然 中标 , 依次类推。

三、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下面的资格审查表的内容进行检验,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资格评审表

项目编号: JCCG2022-00 2

项目名称: 佳木斯车务段制动铁鞋购置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证明材料

是否符合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企业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

复印件及加盖单位红章

2

法定代表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签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红章

3

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发票复印件

发票复印件

4

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ain.gov.cn)或“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查询截图)

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提供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ain.gov.cn)或“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查询截图

5

没有在国铁集团暂停合作关系处罚期内(提供 “国铁采购平台”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截图。(https://cg.95306.cn/baseinfor/public/supplierList?identification=05)

证明材料

提供 “国铁采购平台”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截图。(https://cg.95306.cn/baseinfor/public/supplierList?identification=05)

6

制动铁鞋产品投产鉴定证书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

证明材料

复印件及加盖单位红章

审核结果(合格 /不合格)

评审小组签字确认

注:谈判小组 根据以上 资格审查内容进行审核 审查时以装订到报价文件中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为准,未提供相应证书或报价文件中无加盖公章复印件的视为不具备该项资格, 上述各项合格 报价有效。合格打 √号,不合格打X号。

四、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1.从询价开始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和比较供应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信息,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在询价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询价方向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签订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否则按撤回报价处理;

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部分 投标报价文件组成

一、投标函

致: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车务段

获悉你单位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 “本 项目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 投标总报价为 :

人民币(大写): 元 ; RMB (小写) : 元 ;制动铁鞋单价(小写): 元。

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五、资格审查材料资料

……

本部分内容根据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表中的要求编制。

第四部份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供货日期: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货。

2.项目内容:佳木斯车务段制动铁鞋购置

3.验收标准:

制动铁鞋型号: ZDX ,材质:钢板;铁鞋高度: 120±1;铁鞋底宽度:80±1;铁鞋踏面弧度:420;铁鞋长度:436±2。
第五部份 合同范本

买卖 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甲 方(买 方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车务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石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站前路 278 号

乙 方(卖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2022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佳木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 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 , 就乙方向甲方出售下列商品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序号

商品名称

生产

厂家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不含税)

合计(元)

(不含税)

税率( %

增值税合计(元)

价税合计(元)

1

制动铁鞋

200

共计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保险等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

(一)商品的质量标准(包括技术要求),按下列执行:

1. 按行业标准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颁布标准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TB/T 3162.3-2007

2. 制动铁鞋材质:铸钢;铁鞋高度: 120 ± 1 ;铁鞋底宽度: 80 ± 1 ;铁鞋踏面弧度: 420 ;铁鞋长度: 436 ± 2 。

(注: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

(二)乙方需对商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承诺销售给甲方的商品全部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验证明和商品合格证。

第三条 商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包装物由 乙 方负责。所有商品应包装坚固,能耐受长途运输以及多次装卸搬运,并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需要提供防潮、防尘、防雨、防冻 、 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商品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场地并妥善保管。包装、装运及保管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条 商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等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无 。

第五条 商品的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

(一)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商品 通过 汽运 方式 ( 具体 运输方式) 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站前路双鸭山火车站( 200 只) ,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保证通过该等运输时, 商品 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不受影响 。

(二)交货时间:

(三)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 ( 月份或季度 ) 前 7 天通知乙方。 乙方交付前应至少提前 7 日 通知甲方 。乙方 如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货,应承担仓储费等所有费用,且甲方保留拒绝受领及延迟付款的权利。

( 四)乙方应在交货时提供下列文件:

1. 相关 出厂检验、试验报告、合格证 、第三方检定报告(如有) 等质量文件;

2. 使用说明 、安装手册、仓储手册等使用(安装)和保管方面的书面资料;

3. 其他 无 。

( 五)如商品有通关必要时,乙方应负责或协助甲方完成清关、 报关 手续,因乙方过错造成通关受阻 而 引起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验收及质保

(一)乙方将商品运送到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地点后,应及时与甲方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指定 李巍 为验收人,乙方指定 为验收人,如乙方未指定验收人或指定的验收人未及时与甲方办理验收手续,视为乙方同意甲方验收结果。

(二)甲方应在收到商品后 2 日内进行验收(若约定的验收时间过短,不足以发现产品隐藏的质量瑕疵,则验收仅视为对商品数量、型号、外观等瑕疵的认可),商品 如需调试,乙方应当 根据 甲方 要求 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在 验收 前完成商品的 安装 调试工作。 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甲方在 5 日内提出异议,乙方须在甲方提出异议后的 5 日内进行处理。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异议后的 5 日内进行处理,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异议,甲乙双方对经处理的标的物按合同约定重新组织验收。

(三)商品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凭证,一式 两 份,经双方指定验收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办理结算的凭证。

(四)本合同约定商品的质保期为甲方验收后 6 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出具的验收凭证 不作为最终判定标的物质量的依据。

(五)质保期内,乙方必须提供每天 8 小时技术支持,标的物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时,乙方应当在 4 日内无条件完成免费更换,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修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如更换全新产品的,其质保期重新计算。

第七条 所有权及 风险 转移

商品 所有权 自 交付时转移给甲方, 商品 毁损 灭失 等风险于 甲方出具验收凭证 后转移给甲方。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质保金

(一) 交付并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含增值税) 的 95 % 即 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剩余 5 %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 乙方按甲方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不计息一次性将余额支付乙方。

(二)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甲方增值税 专用(普通) 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车务段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800663890411Y

开户银行: 佳木斯市工行站前支行

银行账号: 0904021509221071492

单位地址: 佳木斯市站前路 278 号

电 话: 0454-8925025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票约定

1. 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 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 7 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延迟支付或 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 不承担违约责任, 且 有 权 要求 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 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

(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验收商品。

(三)甲方验收时发现商品不符合约定,应在约定期限内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保证交付的商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任何第三方不能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如出现上述情况 , 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 , 乙方应予全部赔偿。乙方 如为经销商应保证具有生产厂家合法授权,商品来源 合法 。

(二)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同时还应保证能达到既定用途,由于工艺或材料及安装问题而导致商品质量和安装质量方面的任何缺陷,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包括安全责任,且不受质保期限的限制。

(三)乙方应对由于 安装、调试、 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导致人身 或财产损害 的 , 负责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负担所有费用。责任与损失金额以铁路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具体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四)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证其 商品 以不高于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供应。

( 五 )本 合同 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 否则甲方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其他 : 无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向乙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 。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商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交付商品合同价款 0.1 % 的违约金。因乙方逾期交付影响线路开通、列车正常运行,设备正常使用或者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三)因乙方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 问题或隐蔽瑕疵、 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商品合同价款的 30 %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因商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72 (小时 / 日)内,对商品进行更换,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修复或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就此费用在质保金中进行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抵偿费用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单位)在提供商品的交货、搬运、装卸、安装、调试、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的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甲方赔偿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 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甲方逾期 30 日未支付合同价款的。

2. 其他情形: 无 。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

1. 乙方逾期 15 日未交付商品的。

2. 乙方交付的商品经修理或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 商品在工艺、设计、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 , 经甲方通知后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及时更换的。

4 .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物资存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问题。

5 . 验收时 甲方发 现质量瑕疵的 货 物数量达到当次送货量的 5 % (含)以上的。

6. 其他情形: 无 。

(五)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六)因铁路行业规定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实际交货数量结算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 “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 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 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 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 合同签订时双方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 30 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 充分 证据。

(四)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 影响 减小到最低限度 ; 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通知

(一)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受送达方应 及 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 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一方变更联系人或收件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 、诉讼文件 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 200 只)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站前路双鸭山火车站

邮政编码: 155100

收件人: 李巍 手机号码: 13351641333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 仲裁 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的法律文件送达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 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地方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3. 按照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 、 诉讼 或调解 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 他 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 本合同 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 名 并盖章 之日起 生效 。

(二) 本合同文本一式 陆 份,甲方执 伍 份 , 乙方执 壹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一)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 的 ,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四)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 五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六) 双 方应遵守有关防止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七)乙方参与铁路采购活动,须接受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管理。

(八) 其他约定: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车务段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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