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车站管内手检业务外包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河南
-信阳市
信阳车站管内手检业务外包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KYSJ-2022-14
本招标项目为信阳车站管内手检业务外包公开招标项目,项目业主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车站,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条件已具备,现进行公开招标,予以公告 ,请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内容 : 信阳车站管内罗山站、息县站手检业务外包。
1、项目概况:根据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检工作相关要求,“人身手检岗位应为女性,按照‘男不检女’的原则进行安全检查。” 现 需将罗山、息县两站手检 (兼处置)作业进行服务外包,共需8名女员工。(见技术规格书)
服务期限 : 202 3 年 1月1日起至202 3 年 12月31日止(如因甲方原因,时间可顺延)
服务地点:包件内注明的罗山站、息县站。
2、招标范围:详见产品技术规格书(2 ) 。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 本次应标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示附表 (1)。
三、公示的媒介及时间
1、国铁集团物资采购平台上发布。
2、报名时间:202 2 年 1 2 月 18 日至 202 2 年 1 2 月 20 日。
注意:参与报名的投标商必须在国铁集团物资采购平台上完成注册,否则将取消报名资格。
四、主要日程安排
1、招标文件发送时间: 2022年12月 18 日至 2022年12月 22 日,工作日上午 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
2、招标文件发送地点:可将以下四份资料发送扫描件至电子邮箱,并于信阳车站联系人(详见联系方式)确认后 自行 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
3、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将以下四份资料发送扫描件至电子邮箱:单位授权委托书、《投标人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本项目文件不收取标书费,以《投标人申请表》(3)加盖公章为准,必须填写准确,否则不予受理。
5、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日期: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需在 2022年12月 21 日 17:00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到)递交招标人,过时不再受理。
招标人答疑时间:招标人将在 2022年12月 22 日 17:00前,拟定书面答疑资料(补疑书)通知投标人。
6、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投标人可自行安排现场考察,费用和责任自负。
7、所有投标文件必须于 2022年12月 23 日(周 五 ) 9:00-10:00在信阳车站 综合车间 会议室当面递交给招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开标时间 2022年12月 23 日(周 五 ) 10:00开始,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
五、联系方式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车站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二七南街 115号
联系人:王兰 电话: 0376-6822 132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车站
2022年12月 18 日
** 1:**
招标公示附表
包件明细表 | |
项目名称 | 信阳车站管内手检业务外包公开招标 |
项目编号 | KYSJ-2022-14 |
包 件 号 | BJ-001 |
序号 | 投标人 资格条件 |
J-001 |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投标人须具有国家A级或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4.投标人近三年内须具有国有铁路运输企业或其他安检服务业绩(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5.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到武汉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提供书面承诺)。 6 .、铁路集团公司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
** 2:**
信阳车站管内手检业务外包公开招标 技术规格书
(一)甲方的服务需求
1.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无条件全部接收现有安检队员。
2.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保持安检人员相对稳定,年更换率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
3.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原则上对应每个车站设置队长,两站合计设置不少于1名的区域经理,负责车站安全检查日常管理和工作联络。
4.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建立安检队员和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考核制度,在劳动报酬上向重点岗位、骨干人员和管理人员倾斜,按约定依法为安检队员办理社保。
5.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建立安检队员和骨干人员培训工作制度,开展新招安检员脱产培、在职半脱产全员轮训、在岗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每年审验等培训工作,确保现场安检人员培训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6.如公安机关发现投标人投标材料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可终止合同。
(二)乙方履行服务的质量要求
1.投标人为甲方提供的“危险品安全检查”服务是指:依法对进入车站人员人身及其携带物品等,进行一人不漏,一件不漏,100%的安全检查(简称安检)。
2.危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的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违禁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等物品。危险品、违禁品具体品名以国家有关法规和原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规定的品名为准。甲方提出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生产工具、生活刀具、利器、钝器等物品纳入检查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特殊时期政府及安全保卫部门对安检查危工作有新的要求或规定时,应遵照执行。
3.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第一条提供服务的项目、地点、时间及金额的附表)配备足够的安检人员。
4.乙方应对所有进入车站人员逐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涉及女性旅客应由乙方女性工作人员实施)。对拒绝安检的进入车站人员应当交由车站铁路派出所处理。确保危险(违禁)品不进入车站 ,并对安检质量负责。
5.乙方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杜绝漏检、失控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进站安检通道不拥挤、不堵塞、不排长队,满足客运生产组织需求。
6.乙方应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漏检、漏查危险(违禁)品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乙方在提供安检服务期间,应严格按照甲方或甲方安检办制定的安检流程()开展好安全检查工作,并应爱惜甲方提供的安检设备,若因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8.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应遵守服务车站的相关规定,乙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期间应凭工作证件进出安检工作区域。
9.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旅客、乙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工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旅客在接受安全检查时,发生随身行李物品意外损坏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分清责任,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11.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查获的危险(违禁)品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自行处理。
12.乙方提供安检服务应接受甲方及甲方安检办的监督检查。
13.乙方必须承诺中标后建立安检队员和骨干人员培训工作制度,开展新招安检员脱产培训、在职半脱产全员轮训、在岗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每年审验等培训工作,确保现场安检人员培训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14. 乙方必须确保安检人员实得工资(含节假日加班费、高温补贴费、社保个人缴纳费用等),支付安检人员应得工资(人均/月)不低于2550元。如乙方未完成对安检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差额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外包服务费中扣减。
(三)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确保乙方在提供安检服务期间有序规范开展好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乙方负责进入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包裹和随身物品的进站安全检查工作。甲方按照本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在武汉局集团公司安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武汉局集团公司安检办为集团公司安检工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乙方应设立专门的安检负责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下设片区经理、大队长、中队长和班(组)长,实行分层次管理,逐级负责。
第三章 安检流程
第五条 乙方在安检工作中应坚持 “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按照“专人引导、专人值机、专人手检、专人处置”的工作流程,确保安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原则上安检员均应取得X光安检仪值机资格,轮流值机。
第六条 控流引导规范。控流引导岗位应根据客流情况,控制旅客通行速度和数量,对候检旅客进行分流,确保安检有序 ;应引导旅客将携带物品逐件通过X光安检仪检查,防止漏检。
第七条 值机规范。 X光安全检查仪的值机应由取得安检仪值机资格的人员担任,操作X射线安全检查仪器的安检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每天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值机人员应按以下规范操作:
1.认真观察视屏,分析影像,及时发现危险(违禁)品。
2.发现可疑物品立即示意手检人员,进行开包检查和手检。
3.发现可疑物品,应要求进入车站人员进行复检或示意手检员开包查验。
4.熟悉安检仪器性能和操作规范,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查危仪器设备,定期清洁保养。
第八条 手检规范。对所有进入车站人员进行手检,对值机员或引导员提示的人员和物品重点手检。手检工作按以下规范操作:
1.手检员在等待受检人员作业时,应呈跨立姿势站立,双手后背。
2.手检员在迎接受检查人员时,呈立正姿势站立,右手持金属探测仪,左手示意进入车站人员停下,指向手检台,向进入车站人员明示:“请拿好行李,接受进一步检查”。
3.将待检者引到手检位置,请其放下行李后,要求将随身物品放入待检筐内,并对筐内物品进行检查。
4.对人身进行检查,按先正面、后背面的顺序进行。安检员站在被检人侧前方45度角的位置,检查顺序应从左臂、左肩胛、左腋下、左前胸、腰部、左腿、左脚踝、腿内侧至右脚踝、右腿、右前胸、右腋下、右肩胛、右臂;然后请被检人转身,对其背部进行检查,依次由头部、后肩、背部、后腰、臀部、右腿后侧、右脚踝、左脚踝、左腿后侧,排除可疑点后放行。
5.检查中左手随右手跟进,对报警部位或可疑部位进行触摸检查。不得遗漏腹、腰、腋、裆、踝等重要部位。
6.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判断报警部位是皮带扣、纽扣等服饰还是可疑危险(违禁)品,对腋下、裆部、腰部、小腿等部位出现的报警要提高警惕,查明具体物品。
7.对被检者行李进行开包检查应由被检者自行开包,被检者拒绝开包的可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也可交由公安民警进行。
8.检查完毕,请被检者拿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和行李离开,并说“谢谢配合!”。
9.手检应坚持以下原则:女可检男,男不检女;不堵、不挤、不吵;人人手检。
第九条 处置规范。对检查出的危险(违禁)品和携带者交由公安民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查获的一般性物品、旅客暂存或自愿放弃物品,手检员应会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登记,并告知持有人的权利,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按照规定进行存放。处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进入车站人员在进站前,经检查发现携带少量危险(违禁)物品的,经宣传教育,主动选择交送站的亲友带回或放弃该物品,应当允许进站上车。
2.未列入管制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器具、利器、钝器等应规劝携带者交送行的亲友带回或办理行李托运。特殊情况下,车站应提供限制携带物品的保管服务,免费保管期限不超过3天,并出具保管单据,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由车站按自弃物品处理(要单独登记造册留档备查)。车站应专门配置旅客待取物品暂存柜,指定专人分类妥善保管。但以下物品不得暂存:枪支弹药、炸药雷管、管制刀具、军警械具、等违禁物品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饮食品、打火机、自喷压力容器以及活动物等。旅客拒绝将危险品和限制携带物品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者自愿放弃的,一律不得进站乘车,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报警处理。
3. 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禁止进站上车。旅客携带有不能判明性质的物品,旅客又不愿放弃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拒绝其进站上车。
4.符合规定限量携带的物品和依法办理了运输许可或持有证明文件佩带的枪支弹药,应当允许随身携带和进站上车。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检或经检查发现携带有少量危险(违禁)物品的,经宣传教育,持有人不愿交送站亲友带回或不愿放弃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上车。
6.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有国家明令禁止的爆炸装置或有现行严重危害的剧毒、放射性、传染性、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应由公安人员依法查处的物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民警进行处置。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条 乙方从事安检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条件,并相对固定,安检人员的人事及工资关系隶属于乙方,提供安检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考核由乙方负责,工资奖金、各类社保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招录安检人员须符合条件:
(一)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二)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品行端正;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由有安检培训资质的学校或机构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经武汉局集团公司安检办审核后方可上岗 ,并报局安监室备案。
(五)年龄 45周岁以下,原则上为男女比例为1比9。女性身高1. 6 米以上,男性身高 1.68米以上,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矫正视力在 1.0(含)以上,无残疾,无色盲、无色弱、无高度近视等眼科疾病。
高速铁路车站和省会所在地的新建、改建车站,安检人员形象应与现代化车站相匹配。
第十二条 乙方每年应对安检员进行不少于 40学时的岗前集中脱产培训;安检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乙方应根据铁路运输旅客安检的需要,制作岗位教学大纲,配备相应的培训设备,采取聘请专业人员授课、查危岗位实习等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和查危业务技能培训。相关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应向其安检人员提供制服、证件等必备物品,确保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制发的 “安全检查证”。乙方负责其安检人员的食宿、交通、通信、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发现乙方安检工作人员不符合或丧失上岗应具备的条件的,有权通知乙方调换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
第十五条 乙方负责各车站安检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并按照不同时段的要求和标准,组织开展工作,对每日客流在一万人以上的车站要派员现场专业指导管理。
第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安检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按月进行工作质量评定,工作质量评定记录通报乙方。由乙方加强自有人员管理,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报甲方安检办备案。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评定意见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 在 X射线安检区域内工作人员的健康保护,由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双方每月定召开一次联络会,就管理中的问题进行通报,现场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乙方安检工作的流程、标准和作业规范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存在违约情况由甲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局安检办成员单位可持有效证件,对下列相关场所、设备、安检服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1.对乙方的安检服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的安检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查获物品的处理和其它与安检关联事宜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对乙方与其它部门配合履职事项的监督检查。
4.其它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与安检事宜相关应予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甲方在对乙方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要求乙方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查阅、调取、复制与安检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实地查看乙方安检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录像监控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乙方相关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后,填写《工作质量评定表》,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隐患,并交乙方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乙方相关负责人对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说明理由;拒绝签名确认的,甲方检查人员应当在《工作质量评定考核表》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存在安检隐患的,甲方有权出具《安全隐患提示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提高安检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乙方安检工作管理部门的自身监督检查每周不少于 5个单位,安检大(中)队每周对管内全覆盖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责或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发现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元。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未尽的事宜,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及时以书面的方式(加盖公章)。
** 3:**
投标人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法人委托人 | ||||
营业执照编号 | 税务登记证号 | ||||
企业注册资金 | 电子邮箱 | ||||
企业经营范围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及电话 | 姓 名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传真电话 | ||||
申请投标项目 | 项目名称 | ||||
招标编号 | |||||
包 件 号 | |||||
企业所具备资质(对应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应答) | |||||
其 它 |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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