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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上马人民法庭工程比选公告

四川

-

泸州市

发布时间:2023-03-13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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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上马人民法庭工程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上马人民法庭工程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泸纳发改行审[2019] 120号、泸纳发改行审[2019] 12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 ( 若有 ) 为 / 。

2. 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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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项目业主: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2.2 建设地点: 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漕湾村一社、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黄桷坝村一社

2.3 项目规模: 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人民法庭项目占地面积3.15亩,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泸州市纳溪区上马人民法庭项目占地面积172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

2.4 计划工期: 720日历天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4月

2.5 项目总投资: 12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内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补助资金

2.7 代理 项目估算金额: 12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 1 申请人业绩要求: 近三年 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0 个 ( 0-10 房屋建筑类 类 似分类 项目业绩。

3. 2 拟任 本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近三年 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0 个 ( 0-10 ) 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0 - 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章和招标代理工程师(高级职称)(提供带二维码证书扫描件,二维码无法进行扫描查询的视为无效文件);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3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且人员中须具有工程招投标咨询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和房屋建筑工程师(高级职称)(提供带二维码证书扫描件,二维码无法进行扫描查询的视为无效文件)。注:以上资料有一项不满足,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

3. 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 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提供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标代理登记证截图;2、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4、中选后项目负责人需持相关证书进行核验。特别提示:严禁使用挂证人员、假资料、假业绩,一经发现将在《四川省信息网》代理机构比选结果公示中进行公示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 。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的, 并同意 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 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 收费标准 下浮 动 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3月13日17时00分 至 2023年03月16日17时00分 ( 北京时间 ) 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比选文件 ( 详见操作手册 ) 。

4. 2 申请人自 2023年03月13日17时00分 至 2023年03月17日09时00分 ( 北京时间 ) 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上传比选申请文件 ( 详见操作手册 ) 。

4. 3 不收取 比选服务费。

5. 随机 抽取 中选人

5. 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 比选人通过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 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 按规定随机 抽取 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刘先生

电    话:

传    真:

2023年03月13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 2 ) 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 3 )第3. 1 款 、 第3. 2款 对申请人和拟任 本 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 为 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 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 4 )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 电子签章 )。

( 5 )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 批准 部门 同意 后 ( 若有 ) , 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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