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太湖湾科创城核心区亮化提升项目的招标公告
江苏
-无锡市
[0]无锡太湖湾科创城核心区亮化提升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WXXQ202206001项目名称无锡太湖湾科创城核心区亮化提升项目标段编号WXXQ202206001-X02;标段名称EPC工程总承包;招标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项目批准机关名称工程所须资金来源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标段具体信息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报名地点公告发布日期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公告开始时间2023年3月15日公告结束时间2023年3月21日工程类型其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企业业绩、信誉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其他条件公告信息
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无锡太湖湾科创城核心区亮化提升项目 (项目名称) 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 无锡太湖湾科创城核心区亮化提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锡新行审投备[2022]41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10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 ,招标人为 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无锡合瑞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 无锡市新吴区科研北路以南,和风路以北,净慧西道以东,净慧东路以西 | ||||||||||||||||||||||||||||||||||||||||
2.1.2建设规模: 对新吴区科技商务中心(除塔楼北立面)、铂尔曼酒店(除塔楼北立面)、新吴区科技交流中心、新发汇融广场、汇业广场灯光控制系统接入以及上述区域的供配电改造(除新发汇融广场外,其余区域需要接入市政供电系统)、整体集中控制系统,科技商务中心LOGO维修及铂尔曼酒店LOGO维修等工程(含工程中基础的破坏及修复),项目总投资3019万元。 | ||||||||||||||||||||||||||||||||||||||||
2.1.3合同估算价: 2108.0 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100 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5月01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04月16日 08: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3年08月08日 17:00 | ||||||||||||||||||||||||||||||||||||||||
2.1.5其他: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1)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须为: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2)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主体单位的在职员工;(4)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6)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特别提醒: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 ||||||||||||||||||||||||||||||||||||||||
2.1.6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招标人需求说明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为准;(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3)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划要求,须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有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亮化工程的方案设计、扩初、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总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1)项目设计内容:①、本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括景观照明(包含建筑照明)方案图设计方案、扩初、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内容。②、设计服务:配合招标人完成各阶段招标和报建等工作,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材料设备选样等技术服务工作,参加重要节点工程例会及时处理现场施工技术问题,参加相关施工技术方案的专家论证,对设计工作之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专业设计、专业(二次)深化设计提供总控、协调、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参与隐蔽工程、专项工程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工作。(2)项目施工内容:①、设计内容即为施工内容。主要内容为对新吴区科技商务中心(除塔楼北立面)、铂尔曼酒店(除塔楼北立面)、新吴区科技交流中心、新发汇融广场、汇业广场灯光控制系统接入以及上述区域的供配电改造(除新发汇融广场外,其余区域需要接入市政供电系统)、整体集中控制系统,科技商务中心LOGO维修及铂尔曼酒店LOGO维修等工程(含工程中基础的破坏及修复);建筑施工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及后续施工方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测、验收。②、办理项目相关所有手续、办理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验收合格后配合发包人移交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③、缺陷责任期服务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包括:培训、技术指导及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④项目建设部分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检测等。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 1)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项资质:(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 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 | ||||||||||||||||||||||||||||||||||||||||
(B)施工资质要求: 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2、财务要求: 2019 至 2021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EPC总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的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类似工程业绩若合同内体现不出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以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金额或者其他由建设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材料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若业绩为综合类项目(即除了亮化工程还含有其他专业),则须提供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合同金额组成明细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诚信信息库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中,证明该业绩中包含造价≥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施工业绩。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EPC总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类似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的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类似工程业绩若合同内体现不出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以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金额或者其他由建设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材料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若上述资料中均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的,则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项目人员配备表的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中(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若业绩为综合类项目(即除了亮化工程还含有其他专业),则须提供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合同金额组成明细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诚信信息库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中,证明该业绩中包含造价≥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施工业绩。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类似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或[一级注册建筑师]含以上,若为注册建造师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2)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电气类(包含电气、照明工程、照明设计、电气设计、机电一体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施工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注:若组成联合体投标,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职员工,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2年12月~2023年2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1年03月15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2年03月15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2年12月15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年03月15日 20:30 时至 2023年03月21日 23:59 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招标文件,平台和工具软件使用费 120 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年04月17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上传;投标文件备份(仅指技术标(方案设计)文件U盘)递交方式:邮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邮寄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丰路68号。(寄件信息需体现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公司名称) ,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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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联系方式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E-mail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E-mail报名信息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特殊公告 [0]
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无锡太湖湾科创城核心区亮化提升项目 (项目名称) 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 无锡太湖湾科创城核心区亮化提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锡新行审投备[2022]41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10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 ,招标人为 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无锡合瑞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 无锡市新吴区科研北路以南,和风路以北,净慧西道以东,净慧东路以西 | ||||||||||||||||||||||||||||||||||||||||
2.1.2建设规模: 对新吴区科技商务中心(除塔楼北立面)、铂尔曼酒店(除塔楼北立面)、新吴区科技交流中心、新发汇融广场、汇业广场灯光控制系统接入以及上述区域的供配电改造(除新发汇融广场外,其余区域需要接入市政供电系统)、整体集中控制系统,科技商务中心LOGO维修及铂尔曼酒店LOGO维修等工程(含工程中基础的破坏及修复),项目总投资3019万元。 | ||||||||||||||||||||||||||||||||||||||||
2.1.3合同估算价: 2108.0 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100 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5月01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04月16日 08: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3年08月08日 17:00 | ||||||||||||||||||||||||||||||||||||||||
2.1.5其他: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1)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须为: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2)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主体单位的在职员工;(4)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6)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特别提醒: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 ||||||||||||||||||||||||||||||||||||||||
2.1.6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招标人需求说明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为准;(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3)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划要求,须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有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亮化工程的方案设计、扩初、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总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1)项目设计内容:①、本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括景观照明(包含建筑照明)方案图设计方案、扩初、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内容。②、设计服务:配合招标人完成各阶段招标和报建等工作,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材料设备选样等技术服务工作,参加重要节点工程例会及时处理现场施工技术问题,参加相关施工技术方案的专家论证,对设计工作之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专业设计、专业(二次)深化设计提供总控、协调、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参与隐蔽工程、专项工程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工作。(2)项目施工内容:①、设计内容即为施工内容。主要内容为对新吴区科技商务中心(除塔楼北立面)、铂尔曼酒店(除塔楼北立面)、新吴区科技交流中心、新发汇融广场、汇业广场灯光控制系统接入以及上述区域的供配电改造(除新发汇融广场外,其余区域需要接入市政供电系统)、整体集中控制系统,科技商务中心LOGO维修及铂尔曼酒店LOGO维修等工程(含工程中基础的破坏及修复);建筑施工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及后续施工方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测、验收。②、办理项目相关所有手续、办理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验收合格后配合发包人移交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③、缺陷责任期服务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包括:培训、技术指导及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④项目建设部分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检测等。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 1)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项资质:(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 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 | ||||||||||||||||||||||||||||||||||||||||
(B)施工资质要求: 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2、财务要求: 2019 至 2021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EPC总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的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类似工程业绩若合同内体现不出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以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金额或者其他由建设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材料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若业绩为综合类项目(即除了亮化工程还含有其他专业),则须提供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合同金额组成明细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诚信信息库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中,证明该业绩中包含造价≥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施工业绩。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EPC总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类似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的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类似工程业绩若合同内体现不出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以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金额或者其他由建设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材料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若上述资料中均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的,则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项目人员配备表的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中(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若业绩为综合类项目(即除了亮化工程还含有其他专业),则须提供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合同金额组成明细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诚信信息库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中,证明该业绩中包含造价≥1200万元的亮化工程施工业绩。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类似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或[一级注册建筑师]含以上,若为注册建造师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2)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电气类(包含电气、照明工程、照明设计、电气设计、机电一体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施工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注:若组成联合体投标,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职员工,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2年12月~2023年2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1年03月15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2年03月15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2年12月15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年03月15日 20:30 时至 2023年03月21日 23:59 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招标文件,平台和工具软件使用费 120 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年04月17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上传;投标文件备份(仅指技术标(方案设计)文件U盘)递交方式:邮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邮寄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丰路68号。(寄件信息需体现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公司名称) ,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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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信息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相关附件
招标信用承诺书.pdf |
2、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无锡太湖湾科创城核心区亮化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pdf |
招标文件正文.pdf |
招标信用承诺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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