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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张城垸老垃圾填埋场整治工程石首市张城垸老垃圾填埋场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湖北

-

荆州市

发布时间:2023-03-21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石首市张城垸老垃圾填埋场(含低洼地区)整治工程石首市张城垸老垃圾填埋场(含低洼地区)整治工程(HBSS-202303SZ-005001001)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SS-202303SZ-005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石首市张城垸老垃圾填埋场(含低洼地区)整治工程已由石首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石发改审批【2022】26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石首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石首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石首市张城垸外堤江滩
建设规模:整治工程包括石首市张城垸老垃圾填埋场内的 667941m3垃圾及其产生的填埋气体和渗滤液,低洼片区的上层积水及上层滞水、约6.5万m3有机污染土壤和约7万m3重金属污染土壤。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套200 m3/d 的污水处理系统对场内积水及上层滞水进行处理;一条470 m3/d的热脱附处理系统,对场内约6.5万m3含有机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理;一条 1500 m3/d的土壤稳定化处理系统,对场内7万m3含有机重金属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理;土壤修复进行回填后,覆 50cm 粘土进行阻隔,再覆种植土进行生态恢复;以及场地建设环场截洪沟等配套设施。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石首市张城垸老垃圾填埋场(含低洼地区)整治工程
标段划分:1个
计划工期:5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05-01
合同估算价:3550.39万元
2.3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同时具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 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5年(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 项 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垃圾填埋场(点)治理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一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进行注册登记,并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3年03月22日至2023年03月27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04月12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
7.评标办法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石首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
地址:
石首市东方大道278号
地址:
石首市楚天大道南产业花园26号楼东侧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刘涛
联系人:
涂从发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23年03月21日
附录:

附录一:投标 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石首市张城垸老垃圾填埋场(含低洼地区)整治工程 (项目名称) 石首市张城垸老垃圾填埋场(含低洼地区)整治工程 (标段名称)

项目

要求

备注

资质条件

同时具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颁发的 有效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 资质,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财务要求

1. 投标人 3 均利润 大于0元。

业绩要求

投标 年( 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5年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完成过 1 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垃圾填埋场(点)治理项目业绩。

信誉要求

1.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 信用中国 网站( 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8.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19)目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项目

经理

资格

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一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

要求

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 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 % 。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

□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且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 以上,其中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 %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

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

不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备注:1. “类似项目”是指与招标项目在建设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复杂难易程度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准确、简洁的工程特征指标予以定义,且方便投标人使用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 施工许可证(如有) 、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证实。“类似项目”的定义中不含“近5年”“近3年”等时间限制条件。

2. “投标人用于投标 项目(标段)的流动资金” :一般而言,在有正常的预付款和工程款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仍需要投入合同总价 /T 的10-15%左右的流动资金用于项目周转性生产。招标人宜根据项目情况合理设置 投标人用于投标 项目(标段)的流动资金数额。 T= (标段)计划工期(年) = (标段)计划工期(日历天) /365 。计划工期少于12个月的,T按1计算。当T < 1,T取1。

3. 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建设工程 。财政性资金 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包括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人要明确预留的工作和金额。招标人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招标人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小微企业可以独立参加投标,无须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或进行合同分包。该类项目因落实了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评标时,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对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项目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对小微企业、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或者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在评标时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评标优惠。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具体的政策依据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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