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址搬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福建
-福州市
项目概况
新址搬迁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盛丰大厦1号楼1204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5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YHZB2024-029号
项目名称:新址搬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采购包1 。
(2)监狱企业:适用采购包1 。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采购包1 。
(4)信用记录:适用采购包1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①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②查询结果的审查:A.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 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B.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与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C.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 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供 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D.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5 )其他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关于【一般资格证明文件中“(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补充说明 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本磋商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资格承诺函(若有) 根据《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定,供应商在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说明: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供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3.※若采购文件中有与此处描述不一致的,以此处描述为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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