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电灵武风光互补一体化运行试点示范一期195MW项目EPC总承包
宁夏
(招标编号: CHDTDZ046/16-ZB-111 )
一、 招标条件
宁夏华电灵武风光互补一体化运行试点示范一期195MW项目EPC总承包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白土岗乡和马家滩镇
2.2 项目规模: 建设容量交流侧195MW,直流侧234MWp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133天。计划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投产(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EPC总承包】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应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行业乙级(光伏发电、新能源发电)及以上设计资质。
9.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4项及以上已完工的光伏项目(单项容量100MW及以上)EPC总承包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并提供有效的用户联系方式(联系人、职务、座机或手机等),资格审查时,不提供合同证明材料的业绩不计入合格业绩数量;(2)投运业绩证明材料:①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②.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进度款或设备款,或结算款发票)。
10.人员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拟任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正式员工(须提供资格证书、工作经验等证明材料和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证明),且应具有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B证,项目经理必须具有2项及以上(单项容量100MW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的项目经理工作业绩(应提供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或证明其内容真实性的关联性文件)。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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