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结果公告
辽宁
-鞍山市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公告标题:
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结果公告
有效期:
2024-04-28 至 2024-04-29
撰写单位:
需解锁
撰写人:
邹斌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 、 项目编号 :JH24-210381-00189
二 、 项目名称: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需解锁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张家委
中标(成交)金额:80(%)
评审总得分:98(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类
名称: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二次)(C2312030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服务范围: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警用汽车41台、警用摩托车40台、警用电瓶车12台等公务用车维修服务
服务要求:4. 对供应商专业资质的要求 (1)设备、设施、人员条件应达到交通部门规定的《汽车维修开业条件》小型车整车维修; (2)投标人具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资质(有效期内); 5.对维修厂要求: (1)要求维修场所、设备、环境良好,固定地点维修,随叫随到; 能够整车维修、保养,车辆钣金、喷漆等;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及汽车维修技术规范实施服务,确保维修质量,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行。 (3)提供最佳修车方案,所使用的零部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4)应实行365天、24小时全天候服务,制定应急和现场服务响应,及时进行抢修、拖车或现场服务,应急情况下市内免费上门和免费拖车服务,市区外按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成本费; (5)主要维修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能等级,并熟悉主修车型的技术指标和具有较强的维修能力; (6)设立零配件仓库,确保仓库零配件的进货渠道正规(正品件)充足; (7)对非主修车型提供特别维修方案及其他维修服务方案; (8)对维修完成后的车辆进行质量保证; (9)应对维修车辆前、后按照规定由专职人员进行严格的检修并进行记录; (10)应对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并对维修车辆进行跟踪服务; (11)应具备维修车辆维护、维修所需要的机械、设备等。 (12)场地、厂房、设备、制度牌等要有实物照片。如发现乙方造假,甲方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将报请财政按相关规定处理。 (13)本项目不得外包;
服务时间:按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服务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经验收对成交供应商服务满意可续约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履约期不超过三年。
服务标准:满足国家和行业内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桂荣、霍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无向采购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