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四六〇医院耳鼻喉科设备采购项目竞争谈判公告
河南
-郑州市
郑州四六〇医院耳鼻喉科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kjt2024050900006)
郑州四六〇医院耳鼻喉科设备采购项目竞争谈判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郑州四六〇医院耳鼻喉科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kjt2024050900006)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郑州四六〇医院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竞争谈判
2.采购内容和范围
项目交货期为: 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验收工作 。
交货地点位于: 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四六〇医院或采购人指定地点 。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合格 。
其他: (1)采购内容:拟为郑州四六〇医院采购一批耳鼻喉科设备,提供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设备相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等,具体详见竞争谈判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 最高及分项限价:33万元,其中声阻抗测定仪1个,单价17万元,合计17万元;诊断听力计1个,单价12万元,合计12万元;耳鼻喉图文工作站1个,单价4万元,合计4万元。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3)质保期:2年(全保,包含人工费、零配件更换等各项费用,需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器械耗材除外(国家规定大于2年的,按照国家规定)。 (4)服务要求:满足采购人的服务要求。 (5)验收标准:满足国家、行业及采购人验收标准。 (6)成交候选人及成交人:成交候选人:不超过3名,成交人数量为:1名。成交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资质要求:供应商为制造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经销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所投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等相关标准,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相关备案凭证。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 (5)重大违法记录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 (6)信誉要求: 1.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 供应商未与融通集团或下属子公司发生诉讼行为(提供承诺书)。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供应商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3)供应商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供应商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供应商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6)供应商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7)供应商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8)供应商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供应商被市场监督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0)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者法定代表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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