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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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项目 已由 中核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 批准实施,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拨 自筹 国拨+自筹】,出资比
例为 100%,招标人为 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标机构为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
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法律专项服务
2.2 项目地点:北京及公司事务涉及的相关地方
2.3 招标范围:
2.3.1 负责提供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相关日常法律咨询、拟定/审查非
格式协议文本、审查法律文件、项目交易合规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拟定风
险资产处置法律意见/方案、开展业务格式文本修订审核、参与项目谈判、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会议、参加商务谈判并发表意见、协助
公司开展内控、风险、合规等制度审核、开展不少于 4 次/年租赁业务相关法律
培训等公司日常法律事务。
2.3.2 律所选聘标准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丰富的融资租赁法律服务经验;
(2)具备丰富的融资租赁及诉讼等方面经验;
(3)律所无被行政处罚的历史纪录;
(4)律所无负面舆情。
(5)承办律师团队中无被行政处罚的律师成员;
(6)律师团队具备丰富的融资租赁及诉讼等方面经验;
(7)律师团队能高效尽责地完成公司法律服务工作;
(8)具体承办服务团队中主办律师至少 2 名,主办律师应为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
2.4 服务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自合同生效日起算每满一年对律所服务质量及能力
进行年度评价,经评价认为能继续满足要求的,合同继续履行,如经评价认为未
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可随时单方终止合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采
购及组织能力,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相关内容。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服务能力。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参加
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且不得存在本采购公告
3.5款所规定的情形。
3.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被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shixi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列入集团公司违纪违规名单、违约名单、资格暂停供应商清单(如
有)或黑名单(如有),且未从上述名单中释放的。
3.5 保密及廉洁
投标人须遵守招标人的保密要求(见投标保密承诺函),并须遵守相关廉洁
要求(见投标廉洁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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