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寓北京魏公村店项目总承包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
融寓·北京魏公村店项目总承包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和方法
1.1招标条件
融寓·北京魏公村店项目总承包工程(编号:gkzb2024090200009)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地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招标方法
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融寓·北京魏公村店项目总承包工程 | 融寓·北京魏公村店项目总承包工程 | 1 | 项 |
项目计划工期为: 120(每期工程绝对工期) 日历日,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10 月 14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2 月 11 日 。
建设地点位于: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 。
施工质量安全要求如下: (1)结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
(2)建筑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按照融通房地产集团公司第三方评估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检查评估,且过程评估及交付评估得分均不低于年度及格分。评估没达到上述要求,每低于要求1分(进一取整),罚款10万元/分,并在进度款支付中降低支付比例,详见合同。
(3)满足国家、地方、企业质量规范、文件要求。
1.8其他: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一般及以上事故,不发生职业健康一般及以上事故。 。
其他: 1.1项目名称:融寓·北京魏公村店项目总承包工程
1.2建设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
1.3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3193.47 ㎡,地上公寓建筑面积2028㎡,地上商业建筑面积862.55㎡,地下约302.92㎡。
1.4 计划工期 120(每期工程绝对工期) 日历日,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10 月 14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2 月 11 日。
1.5 本项目招标范围:融寓·北京魏公村店项目总承包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标识工程、泛光工程、拆除加固工程、消防、智能化弱电、电梯、组合家具工程等,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6 控制价: 7,793,321.26元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2 投标单位具有良好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审计报告)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至少提供经第三方审计单位盖章的报告正文及三表一附注。
2.3 投标单位具有良好的纳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2.4 投标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未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未被纳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假冒中央企业名单】。
2.5 投标单位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6 投标单位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以且仅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结果为准,投标单位提供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以评审现场查询为准。
2.7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
2.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2.8.1联合体各方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8.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参加资格审查。
2.9 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
2.10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11 其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不少于1人。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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